浅议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www.110.com 2010-07-19 18:09
《》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 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 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但相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过于狭 窄,也未尽完善。上述规定给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带来了诸多不便,甚至造成实践上和理论上的诸多混乱。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 理解并准确把握,难免会发生遗漏第三人,错列第三人、混淆第三人等程序性错误,导致错审误判。
随着《行政诉讼法》和《》实践的 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将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 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第三人的概念大致都认同以下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 序已经发生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3.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 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且该权利义务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4.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审判实践中对第三人的把握。
(一)正确认识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行政诉讼法》和《》实践的 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将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科学设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完善和司 法实践,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就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和见解。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但对第三人的概念大致都认同以下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是原、被告以外的诉讼参加人,第三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 序已经发生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前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自己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3.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 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且该权利义务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相关。4.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审判实践中对第三人的把握。
(一)正确认识在行政诉讼中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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