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34节 标题:人民法院收集证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释义: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权利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办法,一是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二是有权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被告和原告提供或补充证据,以便进一步查明案情。人民法院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时,上述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掌握的材料。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力求全面客观,不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都要收集;至于证据有无证明力的问题,可以在审查和判断证据时再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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