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释义:
本条是对委托代理的规定。
委托代理是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在诉讼代理中,那些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于法律知识、身体健康、不在一地、时间、精力等原因,也需要请人代为诉讼。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诉讼的人是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第一,律师。律师是国家在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的职责之一就是在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等有义务维护其成员的利益,代为诉讼是它们对其成员提供帮助的一个方面,而且,社会团体以其团体的名义代其成员进行诉讼,也能消除有的当事人不敢告行政机关的顾虑,促使行政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地解决。第三,公民的近亲属。这里指的公民即诉讼中的原告。公民的近亲属如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彼此熟悉,关系密切,对案情较为了解,相互之间较为信任,因此,公民委托其近亲属代为诉讼是常见现象。第四,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单位是公民工作的主要场所,公民和单位之间往往有着亲密关系。当公民在诉讼上发生困难时,常常希望得到单位的帮助,作为单位来说,也有责任为本单位的职工提供各方面的服务。第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除以上四种公民和组织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接受委托代为诉讼。依照本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人数是一至二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的凭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一般只证明代理人有权代为诉讼行为,如果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某种实体权利,一般需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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