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27节 标题:第三人参加诉讼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同提起诉讼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基本特征,一是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如果不是独立的利害关系,那么就不是第三人,而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也区别于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他们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才参加诉讼的。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独立的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另一种情况是有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另一基本特征,是参加到他人之间业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去。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