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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1章 第25节 标题:基本制度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法条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的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释义:

   本条是对被告资格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一、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实施了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作被告。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在诉讼中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
由于行政管理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复杂性,本条分别情形,对谁是被告作出五种规定: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指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是作出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第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诉讼前先经复议的,根据复议机关的不同决定,被告一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一为复议机关。第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某个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就涉及共同作出这一行为的机关,本案对共同作出这一行为的机关都有利害关系。因此,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有时,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也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当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谁是被告的问题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授权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它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才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依照本条规定被告是被授权机关。另一种情况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不服,依照本条规定被告不是具体实施处罚的单位,而是委托的行政机关。第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适用本款发生在两种场合,一种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在原告尚未提起诉讼时,该行政机关被撤销;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时,该行政机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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