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释义:
本条是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机关是国家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权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目前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已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司法实践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案件,审判和执行都较方便。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时又涉及对外贸易和科技文化的交往。从海关的设置上看,分关多数设在大中城市,因此,把海关处理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论,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上述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影响较大,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会有困难。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指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有四种,一种是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一种是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是在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管辖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规定。原则性体现在按照这一规定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是重大、复杂的才能管辖。灵活性体现在只要案件的影响范围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案情复杂,就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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