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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www.110.com 2010-07-19 17:15

  财政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活动,杜绝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促进财政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制止和预防违法裁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行使执法权的单位和执法人员。

  本局所称财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违法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相应纪律及赔偿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办理财政行政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准确运行法律,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国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依法接受人大、人民法院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本局及授权单位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二章 追究范围、种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做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或变更的;

  2、具体行政行为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机关、区政府行政复议撤消纠正的;

  3、重大行政措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滥用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违反规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

  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5、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行政复议决定或裁决的;

  6、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执法过错追究的种类:

  1、口头批评;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限期改正;

  5、经济赔偿;

  6、取消评先资格、荣誉称号;

  7、不予晋职晋级;

  8、取消执法资格,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9、限期调离行政机关;

  10、辞退;

  1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12、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违法责任人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追究。

  第九条 执法过错追究到具体人。属执法者个人过错追究个人责任;属审核人过错追究审核人责任;属审批人过错追究审批人责任;属集体决定过错追究主持人责任;属领导干预(必须是明确表达某种意思,含糊不清的暗示和交待不能认可;办案错误领会意图导致过错发生由办案人员负责)导致过错发生追究干预者责任。

  第十条 执法违法责任主动承认、积极纠正错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理;坚持错误不成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在适用法律、行政纪律上平等、公正和公开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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