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浅析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而且该类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也占有相当比例。该类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案例一: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该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该村不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某汉族木匠在一以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分地、建房。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给其分配承包地,由此引发行政诉讼。案例三:某村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部分村民遂起诉所在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主要有: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事务有“管理权”,故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的管理应是一种“法定权利”,村民委员会应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救济款物、土地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系“公务行为”,并且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已“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从事的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系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可以像其他一样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均积极主张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向一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扩张,以尽可能地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村民委员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因此,从“保护村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纳入行政审判范围。

    4.报载许多案例证明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笔者认为,上述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均不成立。理由为: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虽然是一种法定职能,但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授予“行政权力”。例如,《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职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机构的公证职能、村内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职能,均是法定职能,但仲裁行为和公证行为并不纳入行政审判范围,村民小组也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提起过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以“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论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规定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既然是“协助”,那么在此类工作中,从事该工作的显然“主要”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体现为政府职权,所以,国家此时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以贪污受贿罪对其定罪。在逻辑上,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中的身份定位,来推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所有村务活动中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以此推定村民委员会有了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这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村民委员会在独立工作而不是“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然与政府公务行为无关,其组成人员此时的“贪、贿行为”,并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行定罪。因此,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为依据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