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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行政审判中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运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行政审判与国家、地方的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因此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至为关键。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诉讼有六种既定的判决方式,即:确认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其中,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新增加的两种判决方式,与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这些传统的方式相比不仅出现的时间较短,而且比较特殊。本文仅就这两种特殊的判决方式的运用问题谈一下粗浅意见。

    一、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6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这原本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判决方式,现在引用到行政审判中确实有他独到的判决优势。

    第一,这种判决方式和维持被诉的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功能是一致的。三者的判决结果都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处于败诉地位。

    第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合法的判决方式又有区别。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实质是法院把裁判的重点放在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评判,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再想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没有可能了,因为撤销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堵住了行政机关纠正错误、消除瑕疵、使行政行为趋于尽善尽美的途径,容易使法院判决成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沟通的羁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是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主文上没有明确,就避免了上述问题,法院、行政机关都有余地。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在执行中需要调整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改变行政行为都可以,法院的行政判决比较灵活。

    第三,了解了上述区别,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要大胆的运用好这种判决方式。但是,需要加强认识的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是一种变通性的判决方式,不是对所有的案件均可以采用,对被诉行政行为该维持的不维持,不加区别一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判决方式的具体适用是:

    1、这是实体判决方式,不适用于因为程序问题的驳回。实践中许多是应当驳回起诉的案件,这时不能运用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有法律后果的,驳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具备了起诉条件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再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2、只有以下情形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1)、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被告不构成不作为或判令被告作为没有实际意义了;(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存在合理性问题,如果这种情况下为给行政机关一个考虑合理因素的机会,就应当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的;(4)、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但是可以由行政机关在执行时补正的,这里的瑕疵是轻微的不是重大明显的,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比占的比例不重要;(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是,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其他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结论之前,不适宜维持,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建设工程许可证,经常以建设用地许可证等为前置程序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请求是撤销建设工程许可证,经过审查认为被诉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形式要件合法,建设用地许可证可能存在问题,那么就应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6)。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后会给国家、民族、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一般考虑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是在一些牵扯国家、民族利益的大局面前,如果考虑确认违法不足以表示对行政行为的支持,或确认违法的社会效果不好,也可以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7)、对行政机关的起诉的,如果认为强制措施正确的,不宜维持,应当是驳回诉讼请求。这一点尤其需要强调。强制措施本身,往往不是行政机关的最终行政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或防止违法对象造成后果,后面跟进的一定有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强制措施认为合法的,不能用维持判决,应当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8)、要求确认事实行为违法的案件,经审查被告的事实行为不构成违法,应当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9)、原告提出赔偿请求,证据又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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