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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诉讼调解依据和相关程序探讨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行政裁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其种类包括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和对侵权赔偿的裁决。一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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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包括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和对侵权赔偿的裁决。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行政裁决诉讼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其有调解的可能和必要。而且,实践中有些法院也在这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以下仅就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的依据和相关的程序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一)行政裁决诉讼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的法律依据

    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调解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里的“一并审理”,可以理解为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行政裁决针对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在被裁决的二类民事纠纷中,民事主体显然有处分权。行政裁决进入行政诉讼并没有改变原先民事争议的民事性质。因此,对于民事部分按照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并无不可。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应该是指行政案件中体现公权力的部分不能调解,而不是禁止对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调解。而且行政诉讼法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制度属于初创时期,出于对当事人利益保护和维护国家权力严肃性的目的,所以对调解结案予以禁止。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行政的广度扩大了,形式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对此问题的认识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当初的立法不能预见到后来新的行政方式和问题,因此对于该法律规定应重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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