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浅谈行政赔偿诉讼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根据我国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的权益是否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把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根据我国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的权益是否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时难以把握,审判人员在遇到一些难以分辨、界限不清的情况时感到困惑。现试从违法行政行为和被撤销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等几种形式加以分析。

    一、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给相对人的部分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在中,有时存在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情况,而部分违法的行为就有可能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权益的损害。对这部分合法权益的损害,是否应予确认和予以赔偿,笔者认为,对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应依法予以确认并判决赔偿。如,某甲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某甲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但拘留期满后,公安机关未将其释放, 又继续拘留了3天,某甲就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0天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某甲违法事实,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是正确的,应予支持,但公安机关对其超拘3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确认其违法。那么,公安机关对超拘3天给某甲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2、行政主体在处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时,超出行政职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我国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自己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行为,但有时在处理违法行为时行政全力超出其行政管理范围,造成相对人其他方面合法权益损害的结果。如王某违章占道堆放砖、沙,镇政府作出清理决定后,派人用推土机将这些砖、沙清走,其中大部分砖、沙推平压碎在道路上,造成了这些砖、沙一定数量的毁损。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同时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此案中,镇政府对这些砖、沙依法作出清理的决定后,本应依法申请有强制执行权的法院予以执行,但其自行执行,违法超越了镇政府的行政职权范围,造成了相对人财产的部分损害。笔者认为,案例中王某占地行为是违法的,对此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理,但处理只能是相对人的财产对道路的违法占地行为,而不能毁损相对人的财产。因为相对人堆放砖、沙违法占道,镇机关即使要清理,也只能将这些砖、沙堆放到另一合理地方,而毁坏砖、沙实际上是侵害了堆放人的财产所有权,对这种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害的结果,镇政府应予以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