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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WTO价值观念变革中国行政法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 我国制度与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公平、自由、公开的价值取向差距甚大,必须变革现行制度,以兑现中国入世承诺。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WTO基本法律原则;中国行政法;行政变革
[论文正文]:
    中国加入WTO,将对我国*、经济、文化产生多方面的深远影响,相对而言,对法律制度尤其是对行政法的冲击更为直接和全面。如何改进国内的行政法制度,从而保证政府的行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完成我国入世承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WTO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观念

    WTO基本法律原则有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及透明度原则。其内容是要求世贸成员国各方平等对待,互利互惠,尽量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和壁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并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公开其法律、政策、司法判决和,以体现其公平、自由、公开的价值取向。


    我国当前要建立对外开放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自由、公开。为实现现代法治国家,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法律调整,而受这次调整影响最大的法律部门应是行政法。根据中国入世文件和WTO一揽子协定的规定,我国大规模法律调整以规范政府管理行为为主导方向。在我国入世承诺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了两个问题:中国对外开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中国国内市场的平等竞争条件。其中心任务是尽快建立法制基础上的市场机制,而这个任务的承担者正是政府。政府在我国建立健全市场机制中必将起关键作用。即使我们不加入WTO,同样需要以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来废除、修改不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和完善为建立法制、高效、公正的政府所必需的新制度、新规范。现在我们更应以加入WTO为契机,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依据WTO法律精神来改进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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