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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通过探讨学术争论的意义与性质,本文首先说明“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的基本目标。文章然后论证,行政法(或一般法律)的基本目标应该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个体利益的合理分配,并探讨了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同时追求两者的可能性。文章最后指出,在明确行政法的基本目标之前提下,平衡论对行政法的研究与实践仍具有积极意义。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公共利益,平衡,行政法,效率,公正
[论文正文]:
  一、 引言

  “公共利益”和“平衡”或许是法学中最重要也是最混乱的两个相关概念。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任何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但社会并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而是由一个个实在的人组成的,而人和人、集团和集团、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因而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几乎任何一部法律??哪怕是我们的宪法??都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满足所有人的利益。在任何立法过程中,立法者不得不做的一件事情是“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一个自然产生的问题是立法者究竟如何去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按照什么原则、追求什么目标、采用什么方法?


  在西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至少在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发表之后,这些重要问题逐渐得到澄清,因而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确定的共识。但在国内法学界,这些问题还有待深刻与全面的反思。在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长期影响下,“公共利益”经常被作为剥夺个人权利的借口。在“国家”、“社会”、 “集体”这些大得无边无际的幻象面前,个人及其私利渺小得抬不起头来,更不用说通过国家认可的手段(如诉讼)堂而皇之地公开维护了。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私人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提高,国家随意控制或干预私人生活的正当性日渐消失,个人开始和“集体”分庭抗礼??尽管他们在抗争中仍然经常是失败者。在这种社会状况下,人们才意识到以往所理解的这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无处不在的紧张关系。然而,“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人们仍然莫衷一是。 [2]

  正在这种背景下,行政法学中出现了“平衡论”。[3] 根据这种理论,政府不再是说一不二的管制者;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政府权力应该得到一定的制约,使之与私人权利达致某种“平衡”。在过去十年中,平衡论已在行政法领域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于平衡论是否能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与方法,法学界仍存在着不少争议。[4] 这些争论对中国公法学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但同时也必须指出其中存在着概念模糊不清等诸多问题。尤其在行政法的目标不甚明确的状况下,“平衡”这一概念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平衡”本身经常被当作一种至善的状态,成为行政法所要追求的基本目标,从而陷入了在哲学上不能自圆其说的困惑。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说明三个相关问题:首先,“平衡”本身不可能作为法律的目标;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加上这一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同时兼顾效率与公正。其次,按照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公共利益”不是别的,就是私人利益的总和;私人或个体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任何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5] 最后,私人利益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冲突,因而“平衡”实际上是指在处理私人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使私人利益之和最大化。只有在明确这一基本目标的前提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才有意义,且平衡论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仍然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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