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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研究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 近几年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件甚嚣尘上,呈愈演愈烈之势,2004年4月出现的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事件,且今年在湖南省再次出现,雀巢奶粉产品质量事件,某食用油产品质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问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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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近几年来,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事件甚嚣尘上,呈愈演愈烈之势,2004年4月出现的安徽省阜阳市劣质奶粉导致大头娃娃事件,且今年在湖南省再次出现,雀巢奶粉产品质量事件,某食用油产品质量事件,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资源问题等等,不胜枚举。笔者认为,行政公权力的滥用有直接关系,从根本上遏制这类现象,必须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在此笔者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等不作分析,只对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一、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

    正是因为上述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事件不断出现,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健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尤为重要,更是宪政精神、依法治国方略、人民参政议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1、是宪政精神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此可以分析得出,我国宪法赋予了任何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并赋予公民可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因此,在我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它正是我国宪政精神的重要体现。

    2、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中国的法制改革思路经历了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已然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和追求。具有高度民主的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标志着治国方略的重大变化。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确立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崇尚法治大于人治和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民主形态的符合国际人权法要求的法治国家。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距。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律或程序法,缺宪法配套法律法规。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许多部门法律制度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束缚和影响,不能很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甚至宪法本身还亟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还缺乏实施保障的系统规定,离法治国家标准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都有很大差距。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适应法治国家的需要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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