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论文 >
行政诉讼弱者新论(3)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篇没有“竞牌登记手续”及“《履约保证书》”的字眼。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由此可见,“竞牌登记手续”、《履约保证书》只是挂牌程序中一个可有可无的文件。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对于全国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也应适用该规章。假使本案土地出让行为真的违反了大连市政府的规章,那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一审法院应当将这一问题通过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而不应置部门规章的规定于不顾,迳行依据政府规章对案件作出判决。

  3、从事实上看,“竞牌登记手续”及《履约保证书》不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备程序

  在挂牌出让国有土地实际操作过程中,竞牌登记手续与《履约保证书》的有无对竞买土地的公开、公平、公正并没有任何影响。开发办既然受理了环宇投资的竞买申请,就应当视为是为环宇投资履行了竞牌登记手续。同样,《履约保证书》的作用是为了促使竞买人全面履行土地使用开发义务,其内容完全可以被随后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所涵盖。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不同于单纯的。只要其程序没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就应肯定其程序的合法性。

  (三)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撤销性

  一些人的传统思维认为,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似乎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然而,《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根据该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结果还应当包括第三种,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本案开发办出让国有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真的存在违法,那么根据该条规定,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应适用判决撤销,而应适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补救赔偿。因为环宇投资受让土地后已经完成了旧房拆迁及场地平整工作,已经投资一亿多元。撤销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会使一系列法律关系遭受破坏,会给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一审判决的错误有了一个全面与深刻的认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一审判决的观点都经不住推敲。然而,人们对本案的许多超出法律之外的疑问还是不得其解。貌似强大的政府为什么会在行政诉讼中沦为弱者?这其中还有许多细节笔者不便叙说。但是,导致政府变成弱者的原因很简单: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要讲究程序、讲究原则、讲究集体负责,而一些财大气粗的私营老板们在处理问题时却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在当前司法环境并不十分规范的情况下,政府沦为行政诉讼的弱者也就不足为奇了。

  人们不仅感叹:政府在诉讼中都会变成弱者,那么一般的平头百姓又将如何!!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

  判决驳回清日房产起诉

  开发办及本案第三人环宇投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是国有土地出让部门向受让人颁发的一种确认土地出让成交的文书。而这种土地出让行为实质上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人的名义与受让人所进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将对该中标通知书的起诉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国有土地出让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因此依据《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清日房产的起诉。”二审裁定保护了政府的合法权利,将政府从行政诉讼弱者的深渊中拉回。然而,裁定主文认为国有土地出让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剥夺了原告清日房产的诉权。这便又给人一种矫枉过正之嫌……

  我们认为,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当是一种《》中规定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有的学者将其称为行为。出让国有土地行为虽然表现为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它与民事法律行为在性质上还是存在很大差别。土地出让行为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行政主体,其内容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许可使用。所以,这种行为应当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受法院行政审判的管辖。《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与出让国有土地情形类似的《政府采购法》也规定:当事人对投诉政府采购行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审裁定虽然撤销了一审判决,但是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还没有从根本上纠正。同时,二审裁定的理由又给人一种如噎在喉之感,让人高兴不起来。

  在一审诉讼中沦为弱者的政府,终于在二审诉讼中摆脱了弱者地位。然而,本案的二审裁定却又给人带来一种挥之不去的压抑……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吴京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