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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思(2)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5、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诉讼。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一但超过三个月当事人便失去了起诉的权利。还有行政赔偿规定应先经过行政机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或经法院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当事人才能提出行政赔偿,限制了当事人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

    6、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案件管辖,以及行政机关应诉,履行义务的不建全,造成了当事人不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由于地方法院体制设置的原因,在办案中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影响,使办案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造成当事人败诉。还有即使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行政机关不但不执行法院判决,甚至有些行政机关在法院确认其违法,判决撤销其处理决定后,又重新作出一个相同行政处理决定,造成公民、法人不断起诉,使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使得公民、法人对法律丧失了信任,造成了他们都不愿打官司。

    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上列不足,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建立简易程序是可以弥补行政诉讼中许多不足,也是十分必要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

    二、建立行政简易程序的作用和积极意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简易程序是为了加速诉讼程序,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而订立的简易起诉、审查、裁判方式,以达到迅速处理轻微案件,争取时间处理重大案件,是司法功能所要求的有效法律保护,在质量上和时效上得到提高的目标①。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都作了制度性规定,特别是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都是实行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没有实行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中建立科学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建立简易程序是符合司法公正的根本要求;能够体现人们对司法效率的追求,让更多的民众能够接近司法。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好的司法环境。

    1、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抛弃普通程序中正常程序的部分内容和标准,达到经济实效。

    实践证明,民事、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建立,可以节约审判资源,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时间。按普通程序规定的正常程序,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立案的期限为7天;立案后人民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进行答辩和进行举证;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出庭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等,一审行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二审为二个月。这些规定造成审理的时间比较长。而简易程序,对立案、答辩、举证期限通知当事人到庭均可以缩短时间,并且在审理中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可以简化,方便当事人诉讼。如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案件,公民不服强制拆迁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按现在的普通程序审理,就是采取高效、快捷方式审理,由于程序规定必须经过立案、送达副本,当事人举证期限,开庭前公告等法定程序,所以,每个案件到最后作出判决都已一月以上。由于房屋不能及时拆迁,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这样办案就达不到高效、经济的社会效果。建立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则可以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快速处理。简易程序缩短了办案时间,有利于高效、快捷保护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适用简易程序,法院节约了人力、物力,也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诉讼成本。

    2、简易程序的设立,可以让许多“小”案件进入诉讼,让更多的民众接近司法。

    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民众的利益得到司法救济。因此,设立简易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可以为公众提供便利的诉讼方式,使社会公众有机会通过迅速、经济的简易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使公众的诉权得到充分行使和重视。在我国的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对公众“小”的违法行为都确定了处罚的数额。象大家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是交通违法行为,行人或车辆违法后,由公安机关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被处罚者不服,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间长,诉讼成本远远大于被处罚的数额。造成了当事人即使胜诉了,但得到的比失去的还多。因此,一般当事人都不起诉。所以,设立简易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便会主动到法院进行诉讼,让更多的“小案”都进入到行政诉讼中来。

    3、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与行政机关对简单行政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相适应。

    我国在行政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理。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违法行为不严重,处罚金额较小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加快行政执法的速度和效率,可以节约行政执法的成本。行政诉讼设立简易程序与行政简易处罚相对应,同样是为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快捷解决争议,节约诉讼时间。同样可以保护一些违法行为较小,受处罚数额不高的当事人,对处理有意见时,可以通过简易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时间长,使当事人放弃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完全必要的。

    4、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可以更加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在实际生活中,老百姓违反交通规则行车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处罚,都是小额罚款案件。由于被处罚的数额小,被处罚者都没有到法院起诉。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利用老百姓怕麻烦,不愿起诉的心态滥用权利和职权,乱处罚、乱罚款。例如驾驶员在公路上行车,由于轻微的违章,交通警察便要罚款,如果驾驶员去评理时,交警就以驾驶员态度不好为由,随意增加罚款的额度。而老百姓对这样的处罚有意见也不愿打官司,放弃了自己的诉权。对这类情况长期以来都是公安机关内部自己去规范教育,但单靠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是不能完全得到落实,会使老百姓的权利得不到更好的保护。这些“小”事积累起来就会引起老百姓的愤怒,最终会造成行政乱执法,使老百姓对政府失去信心。所以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老百姓才能对这些“小”案件提起行政诉讼,才能通过司法救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老百姓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监督的全面性,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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