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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思(3)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三、对建立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设置的构思。

    (一)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1、体现保证公正的原则。虽然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一种宽松、简便的程序,是为了行政诉讼的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及时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但是,也要注重不能只追求效率,而忽视了保证办案公正的问题。因为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程序是法律的心脏”。② 办案的目的,最终是实现公正,如果失去了公正,简易程序便失去了设立的价值,人们也不愿再诉讼。所以,建立简易程序也要充分保证最低限度公正,即有些程序要求是一个法律程序为了体现程序正义而不可缺少的,最低限度的公正是程序设计和程序操作必须给予首要关怀的问题。③特别是举证、质证权,辩护权,平等参与诉讼权等的保护。同时,可以赋予当事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当事人选择的程序再由法院审查决定。

    2、体现效率原则。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波斯那指出,“正议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率。”④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所以,设立的简易程序应体现在办案的快速,方便审理,体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法院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审判资源。“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只有当事人所享有的程序保障与其从程序中所获得的利益相适应,这一程序即为“正当程序”。⑤ 只有法院用高效简易的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使公正来得更早、更快。

    3、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应当继承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经验,再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来设立。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如我国台湾省的行政诉讼和解、简易程序。⑥荷兰的独任法官审理程序,简易程序⑦等都是体现维护公共秩序,实现社会稳定为目的,都有各自好的经验,所以我们应当学习和借鉴。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成功经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对指导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更有具体、实际的意义。但是对不适合我国实际,不适应行政诉讼特点的做法也要坚决抛弃,从中找到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4、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现在行政诉讼法规定,案件的管辖一般是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可以管辖。因此,为了方便原告诉讼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的,都可以选择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可以充分保护好当事人起诉权利,节约原告诉讼成本。对行政机关所在地与原告所在地不一致的案件原告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也可以委托原告所在地的相同行政机关参与诉讼,使案件能够快速简易得到处理。

    (二)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模式。

    1、确立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

    (1)行政诉讼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二级法院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案件。但是对涉及被告为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应需要及时审结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2)受理的案件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处理(处罚)数额较小、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理和处罚案件。

    (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是对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快速及时处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政诉讼应扩大立案的范围,建立高效简易的立案制度。

    (1)行政诉讼规定的立案范围是比较狭小的,没有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侵犯公民、法人权益的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应当将所有的公权力行为列入受案范围。凡是涉及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抽象行为都可以受理。

    (2)降低受理案件的门槛,降低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延长当事人的起诉时间,特别是对一些小额处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六个月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邮寄,口头起诉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收到后,应当在当天立案、受理。

    (4)原告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都应受理。

    3、建立“小”额案件累计诉讼制度。

    当事人受到同一行政机关,适用同一法律处罚的都可以累计起来一并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受理、合并审理。能够防止老百姓“小”案不原诉讼的心理,充分保护好原告的权利。如一公民在同一个县(市)内,因在不同时间违反交通法规,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的行为,在不同时间作出了数次不同的处罚。由于每次处罚金额小,当事人每次起诉有些不方便,但该公民可以将半年来受到多次处罚合并累计起诉到法院。所以,行政诉讼法建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在半年之中受到同一行政机关多次处罚(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一并累计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建立高效快速的送达、审判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后,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在立案的次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立即送达给被告。因为被告行政机关都是固定的,都在县、市区内,都能够快速送达到。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视为被告无证据。

    (3)法院也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行政机关愿意收到起诉状当天就答辩举证的,法院也可以当天立即召集双方开庭审理。

    (4)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简便法庭调查程序,简化举证、质证程序,简化辩论程序,在庭审中,可以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融合在一起。特别是对原、被告双方陈述一致的,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可以不一一举证,不必再辩论。法院立即可以组织双方调解或当庭作出判决。

    (5)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写作。判决书可以简化当事人的诉称、辩称理由,简化双方质证、法院认证情况,简化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事实认定的内容简化写作。规定判决应在当天制作,在一天之内送达。

    (6)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可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之内审结    5、建立庭前调解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与被处罚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所以,要在行政诉讼庭审中,要求原告、被告和解是很困难的。但是对简易的案件,争议不大的,法院可以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而且调解应放在法庭开庭前进行。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再制作调解书,由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6、建立特别高效、快捷的紧急处理程序,解决非常紧急事项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紧急审判程序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事项非常紧急,应当在短时间内尽快审结,否则就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重大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或不可挽回重大损失时,由法院适用的一种一审终审特别程序。这个程序可以参照《荷兰行政法通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程序制定。⑧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所以,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以及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和一些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如果不采取特别高效的紧急程序处理,就会使公民、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这类案件行政诉讼可以规定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应当天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情况可以作出让当事人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的决定。法院对案情简单的可以适用独任审判进行,对复杂的,争议大的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如原告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日,按一般的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一般都在15日以后才能判决。而当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原告已经被执行拘留了,原告已失去了打官司的意义。就是给予原告赔偿,原告精神上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但建立紧急处理程序后,可以暂缓执行,防止原告被错误拘留。所以,建立紧急的简易程序审理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防止行政机关错误拘留人,减少国家行政赔偿,为国家节约开支,同时也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也能保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也可以避免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体现我国尊重人权,保护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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