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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现状探析
www.110.com 2010-07-19 16:39

[摘 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则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则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概念、调整对象、处理方式、受案范围等方面静态地看,二者很难存在交叉问题。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不仅经常存在,而且还是实践中遇到的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试就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产生的原因,交叉的主要类型,处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方面发表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两大诉讼产生交叉的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

    两大诉讼的紧密性。在我国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最初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规定的。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才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诉讼。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存在独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国家中,行政诉讼大多也是从民事诉讼中分化独立出来的。行政诉讼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事实说明了两大诉讼关系紧密。故两大诉讼产生交叉有其立法上的根本原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这样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将一部分民事争议或纠纷的处理权授予了行政机关行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土地所有权争议后双方当事人首先想到的是打民事官司,立法却规定了土地争议是由政府先作出处理的,而政府对土地争议作出处理的行为又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这种立法必然产生审判实践中民事、行政诉讼交叉的问题。

    2、行政权的扩张与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

    行政管理不仅涉及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方方面面的权益,而且,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国家行政干预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权得到了扩张。与此同步,民众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一些本来看似鸡毛蒜皮的事现在都能搬上法庭论个公理,以前认为告行政机关是“鸡蛋碰石头”、“胳膊扭大腿”。现在,人们却认为行政机关开支的是纳税人的钱,应当为纳税人服务,应当依法行政,不管是什么样的行政机关,只要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就应当被告上法庭。父母与子女之间、民与官之间的官司早已寻常,而行政行为往往会直接影响或者间接影响两方以上相对人的权益,并且他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着不同的或者相互冲突的利益要求,有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有关当事人持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文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则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有关当事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及其与民事诉讼的交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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