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制度,是基于对两方面价值进行权衡的结果:一方面,让每个需要得到司法救济的人都能实际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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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制度,是基于对两方面价值进行权衡的结果:一方面,让每个需要得到司法救济的人都能实际得到救济并尽可能地发挥行政诉讼的控权功能;另一方面,尽可能地避免职业讼棍和好事之徒滥用诉讼耗费司法资源,妨碍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关于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我国和司法解释虽同时作出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但前者因使用诸如“合法权益”、“法律上利害关系”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而显得模糊不清、歧义丛生,后者又远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情形,法官仍拥有很大的裁量空间。本文从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的认定两方面就如何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谈一孔之见。
一、关于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规定、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至少应包括四项构成要件:
第一,起诉人是具备诉讼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起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否则就不具备原告资格。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形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组织因行政行为终止的情况,如果按传统诉讼法理论,该组织不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也就不具有原告资格,但这样做的后果只能是该组织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也让行政机关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督的地位。为此,应当视为该组织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有原告资格。但这种拟制应当是有条件的,即该组织只在针对导致其终止的行政行为起诉时才具有原告资格,如果是针对其他行政行为起诉,则不应认可其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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