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管辖 > 地域管辖 >
变更被告需要改变管辖法院时怎么办?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案例:黄某是A县的一市民,县公安局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决定。黄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位于该市B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一些细节。黄某不服,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黄某不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而应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但是如果以A县公安局为被告,那么B区人民法院就不再享有,而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问:此种情况下,B区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办?

依 据我国的规定,除了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等一些特别规定之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行 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大部分案件中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所以,如果变更后的被告与原先的被告 不在同一地时,行政案件中被告的变更就导致管辖法院也需要改变。伴随着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 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中,随着被告应由市公安局变更为县公安局,该市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