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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权在网络案件中应用
www.110.com 2010-07-19 18:00

  [摘要]美国的长臂针对网络案件的特性,在确定管辖权和平衡当事人利益两方面不断权衡,逐步发展出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为网络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解决增添了新的途径。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 按比例增减说 进一步活动说

  一、长臂管辖权

  协议管辖是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应予以优先考虑。但往往管辖权条款的有效性有可能得不到承认。因此,在当事人未对管辖法院进行协议选择或协议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就得考虑适用其他管辖权规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1945年International Shoe Co.1一案的判决中创创设了“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理论,即被告与受诉法院地的任何联系,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接触,都可以构成管辖权的根据,该案成为“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的开端。长臂管辖权把法院的管辖权从限于法院地实际出现的被告扩大到虽不在法院地但与法院地有某种联系的被告,以适应流动性不断增强的社会和全球化的商业活动。这实际上是为法院域外管辖创设了先例。2。长臂管辖权是对属人管辖权依据的发展,即由“存在”到“最低限度联系”。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最低限度联系主要是指“有意利用性”——被告是否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条件。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立以后,经过半个世纪的繁衍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现在,美国又将长臂管辖权延伸到网络空间。3与传统的具有很强地域性的管辖权依据相比,“最低限度联系”理论的模糊性和软性特征使得其在涉外网络案件中的适用成为可能。4当然在确定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与某法院管辖区的“最低限度联系”时,出现了新的应用特点。

  二、在网络案件中的新发展

  美国尽管几经努力仍未统一其网络司法管辖标准,但总的趋势是由最初的盲目扩大管辖权逐渐对管辖权加以限制并发展出一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管辖权标准。“有意利用性”在判断“最低限度联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目前“有意利用性”的管辖权理论主要有两个:“按比例增减”说(sliding scale)和“进一步活动”说(additional activity)。

  2.1按比例增减说

  “按比例增减”说认为,法院行使长臂管辖权符合正当程序要求的可能性与当事人通过网络从事商事活动的性质和质量直接成正比,并将当事人的活动根据其性质分为三个层次:(a)当事人通过商业型网站从事商事交易;(b) 当事人通过交互型网站进行信息交流;(c) 仅仅在被动型网站上提供一些信息。在上述三个层次中,对第一层次的网络活动行使管辖权基本上都是正当的,而对第三层次的网络活动则不能行使管辖权,至于第二层次的网络活动,对其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与该层次信息交流的交互程度和商业性质呈“按比例增减”关系。但第二层次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处于在网络上从事商事活动和仅仅在网络上进行广告宣传之间的灰色区域,所以,毫无疑问,该理学说的适用含有主观性的因素。有时对一个网站是交互型的还是交易型的判断,往往只是法官头脑中抽象的概念,而现实中,用户在应用网络时并不能看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对交互型网站的管辖实践中,各法院的裁决是矛盾重重。这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见,该学说在第二层次网络活动的管辖权问题上出现了模糊性。

  2.2进一步活动说

  根据“进一步活动”说,如果当事人仅仅设立了一个网站或在网络上提供了一些信息或产品(如软件) ,但并没有做出针对法院地的有意行为,则法院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这里的“进一步活动”,指的是被告所实施的能够显示其有服务于某一特定法院地市场的故意或意图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促使被告意识到其将受到某一特定法院的法律约束。在实践中,考察“进一步活动”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因素:(a)针对法院地的特定交易活动;(b)主动向某一特定法院地发送信息;(c)选择发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d)选择某种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货币,但对于通用货币则另当别论;(e)在交易中明确选择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者选择某国税法作为税收规则;(f)免责条款 。鉴于网络的全球性特征,企业往往会在网站上对其交易范围做出明确的声明,表示只愿意同来自某一地区的用户进行交易,这种声明对该被指定区域而言,便是一种“针对性”的证明。

  三、结语

  标准的多样化会造成差异和滥用,减损法律的确定性,而标准的融合,可扬长避短,增加判决的一致性,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所以,在目前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按比例增减”说和“进一步活动”说进行结合的趋势,强调法院在考察被告网络活动的交互性和商业性的同时,还要考察其是否实施了“进一步活动”。

  在协议管辖无效或不存在的情况下,将长臂管辖理论运用于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探索是十分有价值的。尽管美国在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存在着一些混乱和不足,但在将长臂管辖理论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时,倾向于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的分析,不局限于该事实的表面形式而注重其实质,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原则,而是根据新的案件事实对传统原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发展,尽量使之能够满足新的司法要求。长臂管辖理论以其特有的灵活性而基本能够适用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所以笔者认为长臂管辖理论适用于网络案件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 International ShoeCo.v.Washington,326U.S.310.316(1945).

  [2] 罗艺芳:《网络空间司法管辖权研究——美国“最低联系”管辖理论的启示》,载《学术研究》,2003年第4期,第73页.

  [3] 李晓桃:《美国网络纠纷诉讼管辖权的司法实践及其发展趋势》,载《韶关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26卷第4期,第40页.

  [4] 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美国有关网络管辖权的判例及其发展》,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总第105期),第19卷,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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