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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范围探讨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规定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第40条、海事行政案件。第41条、海事行政 赔偿案件”。由于对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管辖存在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规定: 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案件以及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的案件。至此,有关海事行政的案件也划归各级人民法院行 政庭审理。即使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的具体范围又有哪些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解释,笔者试图做一些初探。

   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和通海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海事行政的主体是指有 “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海事行政机关、海洋行政机关、渔业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海事行政的领域是海域和通海水域。海事行政的客体是民商事活 动、安全和环境。主体、领域和客体是组成海事行政的三要素,三者缺一都不构成海事行政行为。

  一、海事行政的主体。

   海事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海事局(隶属交通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渔港监督局(隶属农业部)及 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其它对船舶、船员、船载货物、航运、海洋资源、海洋和通海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海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 行政行为时才能构成海事行政的主体,并不是海事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海事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属于海事行政行为。

   1.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②是:拟定我国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 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 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 违法活动。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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