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文书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www.110.com 2010-07-19 18:07

  ×××人民法院赔偿

  决 定 书

  (供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用)

  (××××)××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赔偿请求人名称、地址;法定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赔偿的案由)向本案……(申请赔偿的具体要求)。

  本院查明:……(叙述侵权事实和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以下决定主文)

  (一)决定赔偿主文

  ……(写明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二)决定不予赔偿主文

  对……(赔偿请示人姓名或名称)以……(申请事项)的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年××月××日

  (院印)

  (送达本决定应使用送达回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