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有关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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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质证,从广义上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 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从狭义上讲,是指在案件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对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核实的证明活 动。
质证是证据法上重要的内容之一。证据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 础,适用法律的依据,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诉讼的结果,任何诉讼主体都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提出质疑,即享异议权,其目的在于 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和采信;质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诉讼正当程序的必要保障,同时也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必要前提。当事人为 了实现其胜诉的目的,就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即通过质证来否认或削弱对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举证之后,法官不能凭个人好恶和某种利益驱使而对证 据主观臆断,只有通过当事人相互质证,才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从而准确地认证,公正地裁判。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其他诉讼相比,有共同相似的规定律,但又 有其自身的特点。许多国家对的收集和质证都作了专门的规定。而我国对质证仅作了比较原则和概括的规定。本文拟对质证主体、对象、内 容、方式以及现阶段行政诉讼中如何更有效地质证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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