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吗?
www.110.com 2010-07-19 17:58
根据《》第65条及《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诉讼执行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即发生法律效力的 书、书、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考虑到实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第2款又作了灵活规 定,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
- 上一篇:重构行政诉讼执行机制
- 下一篇: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收集证据和保全证据
- ·××人民法院通知书(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文书
- ·对于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说法正确的
- ·行政诉讼在什么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
-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程
-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
- ·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几点认识
- ·行政诉讼新发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
-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