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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募资模式的革命
www.110.com 2010-07-16 16:35

  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在目前的这次尝试之前,公益概念的信托产品一直没有与市场谋面——

  公益信托:募资模式的革命

  目前,民政部、银监会分别予以批复的“中华慈善公益信托”浮出水面,引起金融和公益两个圈子的共同关注,受托方中融信托也于近期展开市场发售。这是中国截止到目前的第一例正式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推广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计划。公开信息显示,该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将全部用于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公益信托早有法律规定

  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时,第六章中首次提到了公益信托,但几年来,真正的公益信托产品一直没有与市场谋面。

  通俗意义上,公益信托就是慈善信托,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为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接受本报采访时,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王昊律师讲述了普通信托与公益信托的区别。该人士说,普通信托是指ABC三方当事人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委托人A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B管理,财产可以是房子、股票等,委托人A可能很忙,但其做这事时要指定受益人C,受托人B经营管理的财产给受益人C,可根据实际情况来分配,意愿比较广泛。而公益信托也有三方主体,A和B与普通信托是相同的,不同的是,没有了固定的受益人,它仅用于一个不指定固定受益人的慈善目的。

  凸现“创新”亮点

  目前,大量支持公益事业的资金,往往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并且要达到一定规模才可设立,也要是法人机构,须遵照基金会相关制度。与普通信托以及传统的公益募资方式相比,公益信托具有很多创新亮点。

  广东瑞英律师事务所的周翼律师告诉记者,首先是破产保护机制的创新。普通的信托财产属于受益人,具有赢利性,但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而公益信托则不受破产的牵连,充当了财产防火墙,委托人捐赠了财产后,即使破产后财产也可要回。

  其次是,利益冲突时首先考虑受益者的利益,受托人不能拿这个财产去干别的,不能以个人的利益损害公益目的。“信托”的英文翻译首先是信任的意思,按照受托人的意愿做事,而原来的基金没有这层文化意义。

  周翼表示,现在国内出现了首只准公募化发行的信托产品,但其做法仍属于商业信托,和严格意义上的慈善信托不是一个概念,是新的公益信托与资金集合相结合的性质,名字虽是中华慈善信托,但走的是资金集合商业性路子,是个非常大胆的尝试。

  周翼说,该产品由托管银行来承担信托资产的保管、监督和审计,但它们应该具有完善详细的公益信托合同,并且要分开单独账户进行保管,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设立信托监察人,由民间组织、中介机构来担任,主张权利实施监督,只有这几方共同努力才能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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