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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仲裁方兴未艾
www.110.com 2010-07-16 16:21

  导言:“金融仲裁是国际通行的、高效解决商事纠纷的手段。国内外各金融中心,纷纷建立金融仲裁院。”杭州仲裁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吴声华,谈起在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杭州建立金融仲裁院的初衷。

  6月30日下午,一场在杭州举行的金融仲裁研讨会,把专业、低调的金融仲裁推到了公众视野之中。与会的金融界、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在民营经济发达、拥有海量资本、汇聚中国十分之一贷款的金融聚集区——浙江,杭州金融仲裁院的正式亮相,十分有意义。

  金融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一裁终局、专业性高、不公开进行和裁决被全球160多个国家承认等优势。而仲裁最突出的特点是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双方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

  自2007年12月上海金融仲裁院成立之后,广东、重庆、武汉等地纷纷成立金融仲裁院。浙江首家金融仲裁院——杭州仲裁院也于2009年2月开始试运行。杭州仲裁院试运行的头十个月,就已受理案件57件,标的总额达2.62亿元。 “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高效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手段,仲裁裁决与法院的终审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杭州金融仲裁院副院长李再丽介绍,金融仲裁与诉讼、行政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共同构成解决金融争议的完整机制。

  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所谓“无级别管辖”,目前中国202家仲裁机构其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间没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所谓“无地域管辖”,由于仲裁实行约定原则,由哪一家仲裁机构受理,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从理论上讲,即便是两家美国公司,也可以约定到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吴声华说。

  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与区域金融规划,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地方将金融仲裁纳入其金融战略。例如,上海定位国际金融中心,成立上海金融仲裁院;杭州金融仲裁院是服务于杭州的打造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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