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托法 > 信托法律责任 >
论地产中介的“信托责任
www.110.com 2010-07-16 16:39

  “信托责任,一直以来对我都算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东西,只是知道有这么个说法,但至于其中的内涵知之甚少。由于近来非常关注香港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的一些言论及他在上海第一财经的节目,才引起了我对”信托责任“的深刻关注,当然仅限于我的理解能力而已。郎咸平尤其谈到了”信托责任“在美国,以及在中国的现状,确实令人有一种茅塞顿开之感慨。

  其实”信托责任“并非什么高深莫测的经济理论,而应该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团体,一个家庭,一个人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已,更通俗的讲就是诚信,值得信赖,值得托付,对社会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

  当我了解到以上这些信息,不免又联想到了今天的地产中介现状,是不是因为缺少了“信托责任”这块基石,才导致了今天地产中介企业走进了发展的死胡同,不能自拔。地产中介---一个纯粹服务型行业,接受客户的委托,更确切应该是一手托两家(买主与卖主),那么如何做到值得信任,值得托付,以及对客户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自己的责任,便成了这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很显然,“信托责任”还只停留在大部分地产中介企业的口头上,并未落到实处,因为现实说明了一切,一提到地产中介,几乎快成了过街老鼠,“骗子”的代名词。从大到小,从中到外,几乎没有一个干净的清白之身。

  那么如何才能让企业具备应有的”信托责任“呢?是教育诱导,还是依靠法制。首先我们看看在今天的社会体制环境下,企业是不是可以自发的产生“信托责任”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在今天这个一切都尚未完善与成熟,还正处在改革探索中的发展中国家,唯一的出路就是建立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发展模式,但前提是法制,如郎咸平所言--严刑峻法。

  通过严刑峻法来逼迫企业不得不产生“信托责任”,进而让企业形成一种习惯,让“信托责任”深入企业的骨髓。如果有谁违背,结果一定是让他家破人亡,得不偿失,就像美国的安然事件。我想当做一件事情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其收益,甚至是只有不堪设想的巨大危害,而最终不会有任何的收益,谁还会做呢?

  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甚至是有法不依,徇私枉法,已经成为阻碍今天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

  绊脚石,同时也成了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巨大温床。建立一个具有“信托责任”的中国经济大环境,从而建立具有“信托责任”的中国企业,已成了我们无法回避的时代主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