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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发展
www.110.com 2010-07-16 16:37

  2002年,随着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全面展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充实资本、核销损失、改善管理、引进人才基础上,业务运营进一步得到发展。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划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办法》规定,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并将成为以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为主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机构,基本不再从事吸收存款、发行债券等负债业务,原有利用负债资金开展的贷款、投资等资产业务将逐步清理,自营资产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根据《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有五类:信托业务、投资基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中间业务和自有资金运作。以此业务范围为依托,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综合优势,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推进金融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抓住目前中国社会财富快速增长及产权制度多元化的有利时机,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新产品,拓展业务领域,将为拓宽投资渠道,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资金信托增长迅速,据不完全统计,37家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的一年内所办理的资金信托已达310亿元。
  二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成为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种类之一。截至年底,已有24家信托公司推出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管理的信托资金达到61.7亿元人民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资金用途、投资形式、信托期限、收益模式、佣金收取方式等方面灵活性强,充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是在股权信托领域做了大量尝试。2002年,一些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设立职工持股信托或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尝试将信托机制引入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中,为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国有股权流通提供新渠道,既对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也进一步拓宽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空间。
  四是投资基金业务取得新进展。一批经整顿后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充实资本和规范管理为依托,纷纷申请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大力开展投资基金业务。2002年,已先后有7家信托投资公司以主发起人身份递交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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