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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07 10:14

  现代法治之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护。若仅对权利进行宣示而无具体的责任措施尤其是民事责任作保障,在对侵害者进行教育和制裁的同时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填补损害,则无论权利的规定如何完备,都只是一纸具文。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本文采取比较法的方法,对民事责任的内涵及性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作了系统的论述。全文分四个部分,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内涵及性质。本部分主要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内涵及性质进行了分析,通过比较日本和美国学者及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论述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内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指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文章在归纳了不同 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会出现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对医疗事故责任竟合的处理采限制 竟合。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但 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 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第二部分,医疗事故民亭责任的归责原则。本部分采取比较法 的分析方法,对法国、德国和英美法国家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 规定、我国学者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过错推定责任作了分 析,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民事 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部分,医疗享故民事责任的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 成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本文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 通过比较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 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主体的过失;严重损害结果;违反义务的 行为;因果关系。对于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和 行为主体是同一的,都是医疗单位。主体的过失就是医疗单位的过 失,是行为人对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的推测,推测的结果是行为人当 时处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主观状态。在对“侵权行为”说进行 评价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违反义务的行为作为医疗事故民率 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对医疗单位的义务作了论述后,笔者认为违反 义务的行为主要有这样几种形态: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 问诊义务的行为、违反诊断义务的行为、违反说明义务的行为、违反实施治疗措施义务的行为及违反转医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包括违反尊重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义务的行为及违反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义务的行为。

  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如下几项内容: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损害;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的损害;对病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对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损害。同时笔者认为医疗措施、疾病的自然发展、医疗风险不属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笔者认为除医患双方无异议的,应根据《医疗亭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对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果关系,笔者采用了普遍采用的观点即因果关系包括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医疗事故民享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十种责任形式,但由于损害赔偿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并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的和反社会的行为。因此损害赔偿是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笔者在这一部分论述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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