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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病人的权利困境
www.110.com 2010-07-07 09:56


小病引发的麻烦

    邢烨(化名)眼皮上又长了粒东西,这对她来说不是什么大不了的毛病,以前她得过麦粒肿,托熟人找了眼科医生干脆利索地切掉了。这次她打电话咨询了一下熟人的熟人,先自诊为霰粒肿,做个小手术刮掉就行了。因为事情不大,不想麻烦熟人,自己打电话在广东省人民医院挂了个眼科专家号,就看病去了。去之前,她上网查了一下这位郭姓专家,看到有介绍说“副主任医师,从事眼科工作三十余年,能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咨询服务”,于是放心去了。


    郭专家果然态度良好,微笑着一直埋头在上写处理意见,对于邢烨不断提的诸如“切完就干净了吗?我家里还有的眼药膏能继续用吗”问题一直闭口不答。然后捏着两张200多元的交费单递给邢烨,“全血常规”、“血凝试验”,邢烨有点蒙,不是做手术就好了吗?怎么还先做检查?虽然钱是出得起,但是这个钱是必要的花销吗?她立刻解释,我以前切除麦粒肿前都没做过这些检查,而且两个月前我检查过全血常规,也没什么异常。专家微笑着说,以前的检查不能说明你现在的身体变化啊。这话确实也说得通,邢烨想。专家继续说,现在医患纠纷很敏感,做了这些检查可以明确责任嘛。邢烨这次点头了,她懂了,专家不希望出麻烦的时候要承担责任。


专家头一歪,到对面护士站找人约手术时间吧。


    邢烨攥着两张收费单找到护士,护士一看,怎么还检查啊?邢烨老实地答,医生让做的。护士手一挥,不用做这些检查,你再去问问医生。邢烨又捏着单跑回医生办公室,小心翼翼地说:“护士说这两项检查不用做。”郭专家有点不高兴,“谁说的?”“护士……”专家一把接过两张单打了两个大叉,揉成团扔掉,重新打了一张手术单递给邢烨。


    其实邢烨还有几个疑问没问出口:为什么有30多年经验的专家在判断病人是否需要检查上还听了护士的意见?为什么专家对她作为病人提的问题一概装听不见?这手术怎么不归专家做反而是护士做?


    邢烨躺在护士站的床上,听着主刀护士边和不知谁家的小孩聊天边挖她的眼皮,脑袋里的问号没有消除,心里多了层胆战心惊。


     一个月后,手术的伤口确认复原后,邢烨发现,眼皮上的那粒东西仍在,和手术前的区别只在于,只是体积小了些。


无奈的邢烨只好又托熟人找医生,来解决这个小病持续带来的麻烦。

    对她来说,病人的权利不外乎是平等、知情和选择权,抛开空泛的平等权,在知情权上她碰了钉子,在选择权上,“我有得选择吗?”更让她无奈的是,如果专家那么担心承担责任,如果专家几十年的经验都不足以帮她判断如何更有效更省钱地帮病人治这样的小病,我不知道还该相信,什么样的专家能给老百姓治病?


利益敌对的群体?

    “医生当然最怕担责任,毕竟这个职业只是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曾是广州一家著名部队背景三甲医院的外科医生的亚军(化名)这么说,他毕业于暨南大学医学院,长期做肾移植手术,他所在的医院每年做150至200例肾移植手术,存活率已高达90%以上,但即使做的是这种治病救人的工作,他在三年里每月都只有一千多元的收入,和他要面临的压力和体力支出远不成比例,假如在医患事故中要承担责任,他觉得简直无法想象怎么支持下去。“如果说病人要实现权利,谁又能保障医生的权利呢?”


    在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这种现行法律法规下,包括没有家属签字进行手术的行为,医务人员都会变成“违法救人”,出了问题将承担一切责任。据说为了规避医疗纠纷,医院现在要患者家属签署的同意书五花八门:、输血同意书、检查同意书、200元以上治疗项目同意书、自费药使用同意书、甚至有“手术中停电意外免责同意书”……例如广州一家医院的骨科,以前给股骨断裂的患者上螺丝钉、钢板固定后,一般建议患者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后就可下床锻炼,但现在为了避免钢板断裂、移位造成医疗纠纷,患者要在床上躺三个月完全恢复好才被允许下床。


     对于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尴尬关系,亚军深有体会,在给病人用药、做检查时,他能很敏感地感受到病人的不信任,病人即使不明白说,也时刻在担心医生是否在算计着他们的钱包,好宰上一刀。“其实我们大多医生还是会替病人着想,让他们选择,但社会上有收回扣的医生存在,有的病人很难对医生充满信任,就很难把病人的权利贯彻下去。”


    清远一家妇幼医院的前副院长吴春生是名副主任医师,对于感冒发烧这类常见病,他积累了有效的处理经验,一般都用最简单的常见药治疗,便宜的有银翘片,稍贵点的就有感康,有时有病人要求用好药快速治愈,就会听他的逆耳之言,即使有时听起来有点冲:“我作为医生的建议就是这样,如果按你的要求不是不可以,但你要知道一是不见得比我用的药好得快,二是你将来产生了依赖性,可能下次感冒用更贵的药都没用了。”作为一名老医生,吴春生认为就应该把这些话告诉病人,这不仅是病人的知情权,更是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良心,“你真的为病人着想,病人自然能体会到你的苦心。”


    但是这个社会靠医生的良心又能帮助多少病人呢?在一个朋友聚会的场合,亚军和同学曾经讨论过当今社会医生医德的问题,当时还充满书生意气的他们也无力地看到,单靠医生的自律,很难改变看病贵的问题,单讲“滥检查、大处方、滥手术”为特征的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用械等行为,即使上面有明确规定禁止,也会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虚设,比如一项检查有三个项目,为了多收钱,有医院可以把项目拆分收三次钱,名义上告知病人,由他选择,但同时知会他这三项检查都不得不做,而能察觉到的病人又有多少呢?据《广州日报》报道,2006年8月广州市举行的一次癌症论坛上,包括南方医院副院长罗荣城在内的资深肿瘤专家,在论坛上公开批评个别医院为赚取癌症患者的钱,甚至动用恶劣手段。


先治病,再说权利?

    关于病人权利的描述,早在1981年世界医学联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权利宣言》里是这样总结的:获得良好质量之医疗照护的权利;自由选择医疗方式的权利;自主决定的权利;获得个人病情信息的权利;诊疗秘密被保守的权利;获得卫生教育的权利;保有个人医疗尊严的权利;获得宗教协助的权利。


    这个中国版本是于1996年由国内学者提出的,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的《病人的权利》一书中,将病人的权利概括为:第一,病人有获得为治疗他的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二,病人有获得尊重人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三,病人有获得公正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四,病人有获得费用节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五,病人有就关于自己病情作出决定的权利。除此以外,病人的另外几项重要权利是: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等。


    “我很怀疑做病人时到底有什么权利。”杨熙敏曾因突发性耳聋在广州著名的省级医院住了两个月,挂的是名老专家的号,可两周后发现就很难找到老专家的踪影了,两个月里每天吊瓶没少打,出院时结账,花了两万多元,住院的经历让他觉得,做病人的自己就像是一块鱼肉,不知自己将被做成鱼丸还是剁成鱼碎。


许多病人并不完全清楚自己的权利,也不明白该如何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一旦“出了事”,就去做“医闹”。在北京大学航天临床医学院的许洪斌医生见过不少“医闹”,多是术后有并发症,或是其他的复杂情况出现,即使拥有多年的临床经验,有时也无法对所有术后情况做出准确预测,唯一能避免医疗纠纷的方法就是术前多与病人及家属沟通,因此他对于病人权利有另一层次的理解。

    许洪斌每日在门诊接待病人来来去去,病人们开口都说:“我听大夫您的。”在他看来,这就等于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病人不懂医学知识是肯定的,但病人的权利肯定与义务相连,许洪斌认为,病人要真正为自己争取权利,不应该是“先不管不顾,后面再回头要权利”,而应该在开始就弄清楚自己什么时刻该放弃部分权利,什么时候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由于现行的就医秩序混乱,中国人出于怕吃亏的心理,看病都拥往大医院的扎堆风气,其实并不利于病人病情的诊治。身为门诊医生,许洪斌知道病人对医疗机构戴着有色眼镜,但这不是医生造成的,也不是哪个医院造成的,而是医生无力改变的医疗体制。他悲观地问:“如果白求恩生在当代,他又能做到怎样呢?”


    同样让广医三院副院长陈安薇倍感悲哀的是,病人对医生强烈的戒备心,这样的戒备心态,导致病人及家属选择治疗方案时不是单纯从医学出发听取医生的建议,而是变成了顾虑重重地选择。


自决权侵害医生自主权?

    在北京“孕妇事件”发生的前4天,央视《道德观察》栏目播出过一期名为《生死一线》的节目,讲的是去年秋天的一个早晨,苏州大学附属二医院接收了一名急救重症患者,患者的亲属当时远在黑龙江老家,一时没有办法通知并赶来。由于事态紧急、病情严重,常规保守治疗不能挽救病人生命,病人当时的状态又不允许被搬动,且从急诊室到手术室路途较远,而此时病人已由休克发展为心跳骤停状态,支撑不了太长时间。当班医生遂果断决定,在医疗条件简陋的急诊室里为其进行紧急开胸手术,放出压迫心脏的积血并进行左心室伤口的止血和修补,并对手术全程进行录像以便在万一发生意外时能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在病人心脏恢复跳动之后,院方便立马将其转移至手术室进行第二次手术。


    虽然手术的成功挽救了患者的生命,但由于最初是在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急诊室做手术而不是在手术室,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指责和非难。指责的声音主要是:一、在条件不足的急诊室里进行如此大的手术到底是否被允许;二、在没有对患者家属进行告知即进行手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三、医院程序上不合法,因为没有拿到家属签字的手术同意书就进行手术。


    而在北京的司法鉴定专家也对此发表了看法:自从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医院的保护性医疗措施越来越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去冒风险实施医疗行为。苏州大学附属二医院的那名医生做得很好的地方就在于,他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敢于果断地做出决定,把病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这才应该是判断医生有没有过错的一个精标准。


那位医生也因此当选了2007年苏州市“白求恩式医务工作者”。


    还有什么权利重要过能享受医生“在患者需要的时候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呢?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日前接受媒体访问时说:法律法规过度强调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医生的专业自主权,最终危害患方利益。因为他认为,“在关系生死的问题上,不给掌握专业知识的医生以充分的决定权,却将选择权交给完全是‘门外汉’的家属,对患者来说既危险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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