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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 (1981)节选
www.110.com 2010-07-07 09:56

1.享有优质医疗护理权

2.自由选择权

a.病人有权利自由选择和更换他/她的医生、医院或卫生服务机构,无论是私营机构还是公共机构。

b.病人在任何阶段有权请求另一位医生给予治疗。

3.自主决定权

a.病人有权利自决,而医生则需要告知病人这样决定的后果。

b.心智健全的成年病人有权授予或终止任何的诊断程序或治疗。病人有权利获得必要的资料来支撑他/她的决定。病人应该清楚了解任何一项试验和治疗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结果将意味着什么,如果拒绝接受又将会怎样。

c.病人有权拒绝参与医学研究或教学工作。

4.无意识的病人

a.如果病人不省人事或其他原因无法来表达他/她的意愿,这时无论如何也要找到他/她的合法代表人来行使知情同意权。

b.如果病人没有法定代表,同时治疗又是迫切需要的。除非是很显然或毫无疑问病人先前坚定地表示过或坚信他/她会拒绝治疗,那么一切都默认为病人同意。

c.无论如何,医生要始终试图挽救因自杀未遂的昏迷病人的生命。

5.合法的无行为能力病人

6.程序与病人的意志相抵触

7.知情权

a.病人有权获得他/她的,并充分了解他/她的健康状况,包括治疗状况。但是,病人病历的保密信息涉及到第三者,这时就要征得第三者的同意方可告知,反之不能。

b.此外,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病人的病历在告知其本人后将会给他/她的生命或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时候,病人无权知情。

c.病人的病历应该考虑病人的文化程度,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他,而且这种方式病人是可以理解的。

d.除非为了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否则病人无权要求不被告知的权利。

e.病人有权利选择谁被告知,谁作为他/她的代表。

8.保密权

9.健康教育权

10.受尊重权

11.宗教信仰权 (敬玲燕 译)


民间版《台湾病人权利宣言》 (1995)

1.医疗是社会福利,不是商业交易。

2.健康是权利,挂号免自费。

3.病人应有影印自己病历的权利。

4.病历应该中文化,以满足病人知的权利。

5.病人应有医疗参与权,其意愿应被尊重。

6.病人有转诊请求权及自动出院权。

7.病人于接受医疗前,有被告知病情、医疗方针及后遗并发症的权利。

8.病人有讯问为其服务之医事人员姓名及职级的权利。

9.病人有采用民事、刑事及行政诉讼追求医疗个案正义的权利。

10.病人享有人性化医疗(医疗尊严)的权利。

美国《病人权利法案》(1973)

1.病人有权利接受妥善而有尊严的治疗。

2.病人有权利要求自己或你的亲友能得到:(以你所能理解的方式)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方式及预后的情况。你也有权利知道为你医疗的人员名字。

3.病人有权利在任何医疗开始前,了解并决定是否签写同意书,除了紧急处理外,一般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以浅显易懂的文句介绍医疗程序的本质、预期的危险性及益处、不同意时的后果、有无其它可选择的医疗方式、且同意是你“自愿”的。

4.病人有权利拒绝治疗。

5.病人有权利保持你的隐私。

6.病人有权利使你的沟通及记录保持机密。

7.病人有权利要求医院在能力范围内对你所要求的服务做出合理的响应。而医院在紧急时,必须提供评估,服务及转诊。在情况允许下,转诊之前,病人有权利得到你全部的病历资料及解释。

8.病人有权利获知医院之间的关系及治疗你医疗人员的专业资料。

9.病人有权利被告知,你被进行人体试验或临床研究;且你有权利拒绝。

10.病人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持续照顾。

11.病人有权利知道你的账单,并检查内容或要求院方解释。

12.病人有权利知道医院的规则以及病人的行为规范。对于病人应有的权利,病人可以主动争取而不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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