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患权利义务 > 患者的权利 >
违宪审查书: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权益
www.110.com 2010-07-07 09:56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我们代表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提出如下违宪审查要求和立法建议书,请予审定,并及时给予答复。
   
  一、请关注中国1.2亿人的人权问题
  
    目前,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面临着入学、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他们的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被剥夺,他们在婚姻方面屡屡受挫。因为得不到正确的有关医疗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他们还要花巨额费用做无谓的治疗。来自社会的莫名的歧视和非难使他们苦不堪言。他们在我国没有得到国民待遇;他们面临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他们被逼入绝望的境地。逼得他们有的自杀、有的杀人。乙肝这一病毒,对人类的危害,远远超过病毒本身,我们作为一个当事人,体会深刻。小到失去工作,失去朋友,大到杀人自杀。这样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就在你的身边。乙肝歧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一个十分严重的、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要求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
  
    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问题,这一事件牵涉到中国1/10人口,关系到1.2亿人的教育权、劳动权等基本的人权,十分重大,如何正视、善待、管理、援助这1/10的人口,切实解决他们的困境,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问题。因此我们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问题符合《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款“应当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同时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法》立法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公务员体检标准,而《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人事部对《条例》有相应的解释权、补充说明权;人事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见《规定》第一条),关于体检,《规定》第二十六规定:“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均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广东、四川、江西小三阳合格、大三阳仍为不合格),31个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加在一起,将全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职业之外,已经俨然具有了行政法规的效力。
  
    我们认为:全国31个各省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而在医学上,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作为专业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因此,这是严重的政府就业歧视行为,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第42条),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第33条)。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章、第二章)。
  
    需指出的是,这样规定的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十分严重和非常广泛的,公务员招考是一面镜子———如果连国家机关都觉得携带者存在问题,那其他用人单位更有了拒绝的理由。事业单位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企业也不要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机关、事业、企业形成了就业歧视的大网,让乙肝病毒携带者无法生存。即使有工作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者也怕哪年因体检而失去工作,过个担惊受怕的日子。曾经有个浙大的毕业生带着女朋友去美国了,他在走之前说“不是我不想留在中国,是这个国家实在容不得我。”
  
    这样的规定也引起了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抗议和反应。最极端的例子是,同样是浙大的学生,周一超,在今年4月2日,因为是小三阳,按照浙江省的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而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时,杀死了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一名负责考试的人事干部,另一名人事干部重伤。酿成了重大悲剧。但他当时最大的困惑是,当时同一批考生中有一位一只手只有三个指头被录取了,而他没有残疾,只是小三阳,为什么就不能被录取?这个是发人深思的,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象成立孙志刚案调查组那样成立大学生杀人案调查组,对周一超案进行调研,调查此案中是否有制度安排方面等深层次原因,如有的话,应该及时纠正,以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坚决反对周一超杀人,但是我们建议关注该案件后的社会原因和责任。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见条例第一条),而人事部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将制定体检标准的权力未做任何限制,全权授予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为这一权力滥用开了口子,是极不慎重的,导致了严重违宪问题的发生。离宪法的“公民权利宣告书”精神和原则,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太远了。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全国31个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违宪审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因此我们建议对此进行违宪审查。建议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修改《公务员暂行条例》,统一全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并删去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的规定,或将携带乙肝病毒调整为合格。或者禁止各省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  
  
    同时,我们建议全国人大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对全国歧视、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执法检查,给予纠正。  
  
    三、建议在入学、招聘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检查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保护公民隐私权,国家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建议国家为全体公民提供免费的乙肝疫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买方和卖方都是自由的,但是,对一部分因为某种原因进不了劳动力市场的公民,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他们,如国家安排残疾人、大龄下岗职工就业。正是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帮助了弱势群体的就业。国家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存在的,这是国家的责任,对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严重就业歧视问题,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援助他们。我们建议全国人大专门立法或在劳动法或教育法中规定,在一般情况禁止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等特殊专业、行业才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查。
  
    
  携带了乙肝病毒只是表明了今后有病变的可能,但也有不病变的可能,或者病变治疗痊愈的可能。资料表明,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生不发病,到死还不知道自己携带了乙肝病毒。而为了这种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剥夺了求学、就业的机会。乙肝两对半检查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我们建议国家立法规定在入学、工作时禁止检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只检查肝功能。因为,肝功能正常就意味着有学习和工作的能力。可以正常学习、工作。
  
    同时,这还涉及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隐私权问题。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系到人生活的安宁。隐私权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状况一般而言是个人的私事,应该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而无须为外人知道。携带乙肝病毒是否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主要看它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即传染性大不大。就传染病而言,我们可以从传染途径,传染性和是否有疫苗等几个角度加以甄别。比如说SARS,它通过呼吸道传染、传染性很强,没有疫苗,很容易扩散,影响他人,对公共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在这种情况下,SARS病情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客观地说,乙肝病毒的有一定的传染性。但这种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不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只通过血液系统传播。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是通过母婴途径被传染的,以及当时医疗条件差、幼年时免疫不全而受感染。而目前输液都是一次性的,其他途径,只有在共用牙刷等亲密接触情况下才可能被传染。成年人的免疫能力健全,不易被感染,根据权威调查,即使在共同生活的夫妻中,在一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另一方未被感染而有抗体的十之六、七。而另一方面,目前已经有了廉价有效的疫苗。40-50元钱就能买到。一般人都负担的起,普通人完全有避免被传染的办法。婴儿出生时是免费注射乙肝疫苗的。人们完全可以注射乙肝疫苗来保护自己。因此,乙肝并不对周围的人构成直接威胁。乙肝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要求体检,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个人隐私的侵犯。
  
    而值得注意的是,与乙肝传播途径相类似的爱滋病则没有疫苗。
  
    绝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都是肝功能正常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目前一旦检查出携带了乙肝病毒,就不被录用,也就是说哪里有体检,哪里就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工作的机会。没有工作,人就无法生存下去,会增加他们反社会的倾向,这是一个常识,1.2亿人没有工作是不可想象的,这不利与社会的安定团结,必须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工作的权利。不让乙肝患者上学工作的惟一理由就是怕他们传染,这是十分过时和错误的认识。绝大多数乙肝患者完全可以、理所应当上学和工作。只有少部分处于活动期的肝炎患者,需要及时治疗暂时不能上学工作,待肝功完全复常。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对乙肝患者上学和工作的限制。 
  
    我们认为,科学技术不能用来作为歧视人的工具。应该明确规定以禁止检测乙肝病毒为一般原则,以允许检测乙肝病毒为例外。法律应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做乙肝病毒检测,只有在涉及饮食、旅游、保姆等行业招聘中才允许检测乙肝病毒。再这样没完没了的漫无目的的检测下去,就会永无宁日。社会应该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片宁静的空间。 
  
    再则,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因为医疗保障方面“单位人”正向“社会人”过渡,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后是由个人、用人单位、财政三方负担的,用人单位只要按工资比例交纳一定的医疗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承担其他费用,而由社会统筹、个人解决。因此招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增加单位的负担。 
  
    最后,需要强调的,也是值得每一位社会工作者担忧的是,由于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体检的存在,在我国教育和就业之间出现的制度上的脱节。如果严格体检的话,我国几百万毕业生中将有几十万的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年毕业生因为携带了乙肝病毒而找不到工作,这会带来严重的,可怕的社会问题。再这样下去,会出现,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周一超。
  
    也许有人会认为,取消两对半检查,剩下的未携带乙肝病毒群体怎么办?我们认为,可以将取消两对半检查的钱用于要求在入学和就业对所有学生和劳动者都打疫苗。同时,我们建议国家出台鼓励公民打乙肝疫苗的政策,大力宣传疫苗。
  
    我们建议全国人大通过决议,为全国人民免费提供乙肝疫苗。如果为全国人民免费打疫苗的话,大概需要300亿人民币,如果全部国家财政拨款,也只占年财政收入的1.5%,但是它的作用是巨大的,可以提前25年使中国摘掉乙肝大国的帽子。全民打乙肝疫苗可以使10多亿人免受感染,而另外1.2亿的生活、工作、学习则会相对安宁。可以使全国人民受益。
  
    我们建议通过如下法律规范"除饮食、旅游、保姆等特殊行业、专业外,禁止在升学和就业时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在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体检中,体检医院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除法律有规定外,应该将体检结果直接反馈本人,不得将体检结果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院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国家鼓励个人打乙肝疫苗,将在人群中逐步推广免费的乙肝疫苗."
  
    四、打击虚假广告,惩治医疗违法行为,加大科技投入。 
  
    乙肝治疗是一个十分特殊的问题,目前尚没有根治乙肝病毒的特效药,在肝功能正常情况下没有治疗价值。否则只能是花冤枉钱。而目前,很多医院和医生根本不顾职业道德,胡乱给肝功能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捞取回扣。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有甚者,大做广告,如太和圣肝,草仙乙肝,熊胆..,....,速立特.称药如何如何有效,骗乙肝病毒携带者上当,花费了大量的钱财,根本就是些吃不死人也治不好病的药。多少次被愚弄、被欺骗,还蒙在鼓里。乙肝医药行业的中国发家史可是澳抗阳性群体的血泪史。这简直就是犯罪。因此,必须明确界定胡乱给肝功能的正常的不知真实情况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开药的行为是侵犯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必须赔偿患者损失。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大正面宣传,善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发布乙肝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对乙肝广告打假,国家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加倍惩罚发布虚假广告的药厂和医院,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建议全国人大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乙肝新药开发,奖励科研公关人员,给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福利。 
  
    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进步,不管是通过和平还是流血,这种进步一直在进行着。我们感谢何鲁丽副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我们的关怀和援助,乙肝问题关系到中国1.2亿人口的基本人权和终生幸福。我们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我们的建议,顺应世界历史潮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人民的事情无小事”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用法律保障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教育权、劳动权,保障他们的国民待遇。
  
    最后是马丁.路德金式的结尾:我们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们能和所有人一起平等的学习、工作、生活,希望这一天不再遥远…….。
  
     
  
    附件一、相关法律条文。
  二、乙肝基础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共171名)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美国西北大学博士
  章剑生 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
  
     
  
    
  附件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立法法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五、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
  
  第二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
  
  
  六、卫生部 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七、山东省国税系统招录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一、体检项目
  
    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妇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梅毒血清。重点检查:1、胸透(必要时拍胸片检查);2、肝功、乙肝五项(HBSAg、HBSAb、HBEAg 、HBEAb、HBCAb五项全阴或HBSAb阳性和HBCAb阳性为合格)、丙肝抗体;3、B超检查(肝、胆、脾、肾),对个别体检人员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二、体检标准
  
  4、内科
  
  血压: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贡柱)之间;舒张压在8.00-11.46千帕(60-90毫米贡柱)之间,心率每分钟56-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无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无精神疾病等。
  
  
  八、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三)、体检标准
  
  3、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一一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甲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
  
  此体检办法适用于一般职位公务员的录用,亦适用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录用人员的体检。
  
  
  九、重庆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用:
  
  ㈥ 肝功能不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以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确定的正常值为准)。
  
  
  十、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体检项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体检医生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的,经组织体检工作人员同意,可作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见附件。
  
  (二)有下列疾病者,视为不合格:
  
  1、肝功能不正常。
  
  2、乙肝两对半检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①HBsAg、HBeAg、HBcAb均为阳性;
  
  ②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
  
  ③HBsAg、HBeAg均为阳性;
  
  ④HBsAg、HBeAb均为阳性
  
  ⑤HBsAg、HBeAg、HBeAb均为阳性;
  
  ⑥HBsAg、HBeAg、HBeAb、HBcAb均为阳性;
  
  ⑦HBeAg、HBcAb均为阳性。
  
  
  十一、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浙人公[2001]26号 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浙人干[1996]95号印发试行,2001年2月修订)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小三阳者。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
  
  
  十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
  
  
  
  (2002年11月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发布 赣人发[2002]53号)
  
    
  
    第十七条 体检项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检查项目为: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肝、胆、脾)、胸正位片、血生化检查(肝肾功能、血糖)、乙肝五项。体检医务人员怀疑考生有其它疾病,需作进一步检查,经组织体检的部门同意可作其他科目检查。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见附件1)。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早期肝硬化;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查大三阳;SGPT异常伴HBSAG阳性者;重度脂肪肝。
  
    
  
  十三、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其标准
  
    第九条 体检科目包括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外科、内科,同时兼做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片、肝功乙肝五项(五项全阴性和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梅素血清。对个别考生因怀疑有其它疾病,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十条
  
    血压:收缩压在90—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为50一100次之间;无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精神科疾病;无严重支气管扩张及哮喘;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他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十四、 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
  
  
  
  第三章 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四十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酶试剂连续监测法60u/L以上(可以复查一次)
  
  (二)谷丙转氨酶酶试剂连续监测法40u/L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验有一项异常的;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因酶标免疫检测法阳性者,经复查二对半或酶标法后属于非传染性的,合格,否则不合格。
  
  (四)甲胎蛋白阳性者,复查后属于生理性的,不合格;否则不合格。
  
  
  十五、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甘人事[2002]4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附件: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根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 《甘肃省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第四章 体检科目及标准
  
  第八条 体检科目为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内科。包括以下化验及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胸正位X片、肝功乙肝五项、丙肝抗体、HIV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个别因怀疑有其它疾病的考生,可根据医生决定作必要的其它科目检查。
  
  第九条 体检标准
  
  消化系统:无严重胃疾、肝病。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及包块,肝脏肋沿下<2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正常范围,脾脏未扪及。肝功能正常,乙肝五项全阴性或抗HBS阳性为合格,其它四项阳性为不合格,丙肝抗体阴性。
  
  
  十六、四川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十七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试行办法》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肝功能检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SGPT高于正常参考值(体检医院的正常参考值);
  
  (二)乙肝两对半异常。(下述四种情况确定为异常)
  
  1、HBsAg、HBeAg、HBcAb阳性
  
  2、HBsAg、HBeAb、HBcAb阳性
  
  3、HBsAg、HBeAg 阳性
  
  4、HBsAg、HBcAb 阳性
  
  
  十八、哈尔滨市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
  
  无严重胃病、肝病;无内分泌系统疾病、糖尿病、甲亢;无严重贫血、风湿病、泌尿系统疾病;无严重的其它内科疾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等。
  
  
  十九、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外科: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一般在1.50以上,体重40公斤以上。肢体无畸形无残疾;无性病和周身性较重的皮肤病;无纹身。
  
  第十五条 内科:收缩压在90一14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在60一95毫米汞柱之间,心率每分钟在55一90次之间。无心脏病、精神病;无各种急、慢性传染病。
  
  
  二十、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的通知 津人录[1999]3号 1999-05-14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
  
    为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体素质,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5、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18)慢性肝炎(急性肝炎已治愈一年以上;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公分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脾在肋缘下1公分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血小板正常,经B超检查正常者。以上两种情况均除外)。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急性肾炎、肾盂肾炎已治愈两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者除外),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活动性肺结核(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合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一切肺外结核治愈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淋巴腺结核小于两公分,血沉正常。以上三种情况均除外)。
  
  
  
    附件二目录:基础资料
  
  第一部分 引言 经济观察报:“乙肝”问题的社会学解读---------------------4
  
  
  第二部分 特别推荐 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乙肝歧视》-----------------10
  
  
  第三部分 乙肝基础知识-------------------------------------------------25
  
  一、卫生部:我国乙肝防治现状
  二、乙肝,1·2亿中国人的话题--- 2001年南方周末
  三、走近乙肝,了解病情发展
  四、为无症状HBsAg携带着解惑-卫生部肝炎专家委员会委员姚光弼
  
  第四部分 何家弘、章剑生、王秦益等171位中国公民向全国人大提交要求对全国公务员体检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和立法建议书----------34
  
  
  第五部分 入学受歧视---------------------------------------------------45
  
  一、中国科学院今年又勒令两位小三阳博士新生退学
  二、中国科学院心理所拒绝笔试第一名乙肝携带者研究生考生
  三、兰州某大学对“小三阳”的学生进行隔离管理
  四、北方某大学拒绝大三阳复试研究生考生
  五、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不招乙肝大三阳
  六、南昌大学拒绝乙肝“大三阳”读研
  
  第六部分 就业受歧视---------------------------------------------------52
  
  一、乙肝女遭辞退绝望自杀
  二、患乙肝毕业3年没工作 大学生挥刀砍生母
  三、嘉兴公务员第一名考生冷心因携带乙肝而未被录取
  四、关于HBsAg阳性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讨论
  五、一位刚被中国电信辞退的乙肝人致党和政府的信
  六、一硕士毕业生呼声:有乙肝就不能工作
  七、在苏州工业园区遭歧视
  八、乙肝全部炒掉?
  九、北大毕业生体检查出“大三阳”,被单位勒令回家休养
  十、就业之门 为何挡住乙肝携带者?
  十一、单位公开体检表 法律人士表示此举违法
  
  第七部分 来自社会的巨大歧视和就业压力使乙肝病毒携带者放弃感情-------69
  
  一、HBV男孩怕应找不到工作连累对方而放弃感情
  
  二、HBV女孩因感受社会歧视和怕传染对方而放弃感情
  
  第八部分 乙肝虚假广告、部分医院和医务人员利欲熏心-------------------71
  
  一、中国急待解决的怪现象-------中国乙肝医药产业暴富,中国乙肝现状却更堪忧
  二、浙江台广告做疯了,利用电台以讲座名义,接受托儿的虚假咨询,误导公众,诱骗携带者----广东广州
  三、北京之行,肺腑之言
  四、“3至6月转阴,转阴后不复发”?
  五、燕赵都市报:肝炎诊疗岂能乱来
  六、新快报:电台医疗广告违规遭曝光
  七、披着白衣的黑医 黑“专家门诊”日进6万
  八、 乙肝治疗药品的陷阱
  九、 乙肝免费检查有猫腻 患者遭遇问题化验单
  十、解析4种乙肝治疗胡话
  
  第九部分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90
  
  一、一位母亲致何鲁丽副委员长的信(附何委员长批复)
  二、呼吁体检取消两对半检查,只做肝功检查和疫苗普种我真的想生活在七十年代, 而不是歧视年代
  三、呼吁乙肝五项检测应该在招工和升学时都取消
  四、活在HBV的阴影下
  五、人权与公平: 关于乙肝患者刺杀人事机关考官的思考
  六、歧视—有论坛的日子
  七、万恶的乙肝歧视社会
  八、请关注乙肝病毒感染者的生存困境
  九、真的想生活在七十年代, 而不是歧视年代
  
  第十部分 域外介绍 美国、日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保护------------------106
  
  一、 美国的情况——乙肝与人权问题
  二、 美国1973年的“病人权利典章”
  三、日一男子应聘检出乙肝遭拒 东京地裁判决赔偿
  
  第十一部分 来自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呼声----------------------------111
  
  一、人民日报的呼吁
  二、南方周末的呼吁
  三、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的呼吁
  四、乙肝维权——电话访问静安区中心医院姚光弼教授检察日报的呼吁
  五、全国人大代表唐小平、邱健行、吴广球呼吁立法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
  六、一个化验师的心声
  七、生活日报的呼吁
  八、检察日报的呼吁
  九、南方日报的呼吁
  十、广州日报的呼吁
  十一、燕赵都市报:谁在歧视乙肝携带者
  十二、尊重弱者---今晚报的呼吁
  十三、深圳晚报:为乙肝患者说句公道话
  
  第十二部分 聚焦周一超案----------------------------------------------133
  
  一、浙大学生刺杀公务员案凶手当庭撕烂死刑判决书
  二、南京《周末》:  谁有公务员录用标准的知情权?
  三、中国经济时报:实质正义缺席就可以了么?
  四、网易第三只眼:周一超案,谁逃避了审判?
  五、法制日报:死刑与人的公正感
  六、新华网:让思考再进一步
  七、深圳商报: 反对就业歧视应从政府部门开始
  八、市场报:反思招聘中的就业歧视
  九、新民晚报:有种毛病叫歧视
  十、深圳晶报:值得警惕的肝炎歧视成本
  十一、南京《周末》:不能让错误的考题贯穿一生
  十二、专新浪网友评论:周案新思维
  十三、质问嘉兴中院的判决理由!!!! hbeag
  
  第十二部分 后记 我有一个梦想 著者:qidaxue--------------------------149
  
  
  
  

  
     签名单
  
  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