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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重泰山艾滋患者四义务
www.110.com 2010-07-07 09:57

  前不久当地报纸上有则新闻,说某地一个经常卖淫的青年女子在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之后,认为自个儿的病就是让那些坏男人害的,所以明知性行为可能传播艾滋病,反而继续四处接客,直至最后被发现。周令扬拿着这张报纸找到小鹰和赵虎,讲完这件事后感叹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这样做太可怕了,政府怎么不管呢?

  小鹰点头说,这样做的确很可怕。你想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脸上又没写字,谁能知道他是感染者?政府当然要管。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4项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

  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2)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3)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同时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赵虎接着说,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也应承担法定义务。你看那个女子就违反了上述规定,没有履行对与自己有性关系者告知自己得病的事实的义务,属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这类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具体规定,例如第62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令扬点头说,这样的规定要广泛宣传,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类危害社会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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