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医疗事故应由独立机构鉴定
www.110.com 2010-07-06 17:23

  即便时隔半年多,曾经震动国人的“开胸验肺”事件依然在两会上引发热议。农民工张海超何以需要“铤而走险”才能证明自己的尘肺病?在樊芸代表眼里,事件除了反映农民工维权困难、职业病防治体系缺失外,更暴露出现行鉴定的弊端。

  “正因为机构的垄断,才导致经常扩大,以致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樊芸说。对此她呼吁,要尽快破除垄断,建立市场化第三方独立机构鉴定的模式,以维护医疗鉴定过程公平正义。

  樊芸分析,根据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介入的鉴定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机关,这往往导致在鉴定伊始医患双方的不对等。“这很容易给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印象,导致患方对鉴定委员会缺乏信任。”樊芸说,“同时,具体的鉴定人员为医学会专家会员,与医疗行业存在各种‘同事、同行、师生’等关系,他们与当事医院间的关系往往很微妙。”

  在樊芸看来,医疗纠纷本属个人间的行为,但正因多种不合理因素叠加,使得医患矛盾愈演愈烈,以致出现群体对抗行业的尴尬现象。而要改变现状,必须建立一个“具有内在对抗博弈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重新确认职责主体。

  “必须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即只负责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鉴定过程监管,纯当‘裁判’。”樊芸说。而原本统管的具体鉴定事务,则应交给市场化的专职医疗鉴定机构来执行。她解释道,在这样一个体系之下,凡取得鉴定资质的机构均有权接受患者聘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因其为患者聘请,接受市场竞争,鉴定机构就必须保证行为公正和立场公允,以维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