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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双输的博弈场?
www.110.com 2010-07-06 17:23

  6月19日,一名男婴被父母带到沙溪某医院,接种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后“发现孩子嘴唇发紫,再次送往医院”。下午2时5分,男婴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家属将其尸体抬到医院会议室,拒绝尸检并提出高额索赔。日前,该男婴家人已与医院达成了初步和解。

  这并非个案,近两年里,中山医患纠纷的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和其他地方一样,中山面临着破解事件的难题。记者调查发现,在许多医患纠纷中,其实并没有真正的“赢家”。

  大多数患者家属希望“私了”

  据此前媒体报道,中山市申请鉴定成功的比例不高,大约只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0%。中山市卫生局副局长谢钢也告诉记者,患者一方在遇到医疗事故纠纷时,绝大部分都不愿意申请,“一般都想直接跟医院私下协商解决”。

  患者家属为何不愿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院副院长表示,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一是患者家属出于传统风俗和尊重生命的考虑;二是患者一方在事故发生后情绪很激动,一口咬定是医院的责任不肯尸检;三是一些市民对医疗鉴定公正性持怀疑的态度;四是医疗鉴定需要花费一笔费用。

  例如,在今年1月份发生的一起幼儿接种疫苗后,身体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纠纷事件中,患者家属书面向疾控部门申请的鉴定得到了书面答复,多位儿科专家在鉴定报告上附属了意见。但患儿家属仍认为“结论模棱两可”,即使有了这个结论,还是无法确切地知道这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医生自称“绝对的弱势群体”

  谢钢表示,现在很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很累,拿手术刀做手术是一流的,但面对专业的“医闹”团队还是手足无措,“真是绝对的弱势群体”。而上述那名副院长则说,现在他们医院里,负责处理医患纠纷的医务科最惨,甚至有部分员工患上了“神经衰弱”,也有员工不让自己的子女读医科而改换专业的事情。

  该副院长还透露,其实医院一直都在鼓励患者家属走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但往往被患者家属一句话给呛回来:“我不懂医疗,病人是走着进去的,现在却死了,你们肯定有责任。”由于医患双方互相不信任,医生在就诊的时候,说话只能谨慎再谨慎。

  在上述沙溪某医院的医患纠纷处理中,谢钢全程参与。在这一事件刚刚结束的这两天,他打电话给该医院的院长进行后续抚慰工作。“院长情绪很低落。虽然事故的最终原因还不清楚,但这个事件对他的打击还是很大的”,谢钢说。

  据知情人透露,在中山市中医院的附近,有一群专门以替别人处理医患纠纷为职业的人员。他们平常就是在医院大厅以及太平间附近晃悠,一旦发现有表情凝重的患者家属,就主动上去搭讪,帮助处理纠纷并收取不菲费用。“医患纠纷中经常看到那几个人,有负责谈判的,有负责录音录像的”。

  为医疗人员买保险难以推行

  一旦医患纠纷发生后,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同样被卷入的还有主管医院的行政部门、镇区政府,以及其他相关方面。谢钢表示,这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解决这个事情需要联合各方面的力量来妥善处置。

  上述那位副院长告诉记者,一旦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医疗鉴定而大闹医院“漫天要价”时,这时陷入被动的不仅仅只有医院,主管行政部门和镇区政府同样很无奈。

  据了解,对于患者家属在医院的“医闹”行为,同样被牵涉到的还有负责维护治安的公安部门。该副院长介绍说,此前在医院内发生的停尸、堵路、绝食、谩骂医务人员的行为,公安部门需要在现场负责维护治安秩序,但对这些行为也只能尽量地去调解。“我认为公安部门应该制定一个详细的细则,对于这类事情的发生,具体到何种程度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都要有规定。”

  此前,中山几家医院也曾经尝试为医疗人员购买保单,采取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医疗责任险为主要内容的理赔方式。但由于绝大多数患者一方不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堵死”了走法律程序这条路,保险公司对这种情况也很无奈。

  南方日报记者项俊波

  破解之道

  探索第三方机制解医患纠纷“死结”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权益界定将更详细

  如何破解医患纠纷难题?中山在多方面早已经开始了探索。谢钢告诉记者,早前中山公安机关就率先在市人民医院设立了医院警务室,让民警积极地参与到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如今每个医院都已经有了警务室。此外,每个医院也都配备了法律顾问,相关单位也加大了开展宣传的工作。

  另据了解,去年,广东省卫生厅提出考虑在中山、东莞等地先行试点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向全省推广。而中山市司法局也已经制定了数套方案,并正与其他部门进行进一步商讨。“这个中心将在人民调解的大框架下,由市政府牵头,司法部门为主,卫生等部门协作,向医患双方免费提供调解、处理等服务。”中山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

  此外,于去年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医患双方权益方面作了详细的界定,将会促进更加准确地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患者有损害,若医疗机构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业内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是比较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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