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曝出湖北通城八旬老人“右腿骨折,左腿手术”的荒唐事后,湖北仙桃又出现一起左右不分的腹股沟疝气手术。两起离奇的再次刺激了公众,从刚刚平息不久的“医生偷菜,徐宝宝死亡事件”到孕妇被诊为“月经不调”,医生被撤职处罚仿佛并不能平息众怒。到底应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处理又面临哪些情况?
正义网记者就此连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八届北京律师协会代表董来超律师。
记者:医疗事故怎么追究责任?
董来超:医疗事故纠纷不属于自诉案件,属于公诉案件。按照规定来说,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
对这些情况,可能受害者并不是很清楚。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就会立案侦查。受害人可以控告医院、医护人员;公安机关侦查完了以后就会移送检察院,检察院以国家名义起诉,然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
医疗事故构成有几大要件,首先是必须要有重大的过失,像这种左腿右腿都分不清的,肯定是过失,第二,是造成严重的后果,包括严重损害、重伤、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形。
记者:很多医疗纠纷止于行政处罚?
董来超:就目前很多医疗事故的处理,大多体现在行政处罚上来说,没有往下追究,其原因是赔偿的好。但是处罚完了以后并不能排除他承担刑事责任。吊销了医师资格,开除,但是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医疗事故中,医院也好,医护人员也好,在民事赔偿完了以后有行政处罚,有些还面临刑事责任的问题。这并不矛盾。
但是现在很多的医疗事故都是民事赔偿了,很多情况下是“民不告,官不究”,“金钱的弥补合理不合法”。
所以看起来好像都止于了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追究,但是这并不排除他的刑事责任。
记者:从您受理的一些医疗纠纷案件来说有什么特点?
董来超:从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的案子来说,医护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医院管理的漏洞,医患维权成本大是凸显出来的问题。
此外,在有些情况下,“医疗事故罪”形同虚设,一方面,医患的纠纷,是强者和弱者的博弈;另一方面,很多患者法律意识淡薄,都愿意采取息事宁人的办法。
记者: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面临哪些问题?
董来超:首先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上,现在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医学会来做。但是笼统来说,是圈内的鉴定,它就有一定的缺陷性。鉴定的专家有些是圈里的医师,都是他们的业内人士,难免造成有些医疗事故的鉴定“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医疗事故的鉴定上,患者处于弱势。
在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的是,患者自身因为生病治疗已经承担了巨额的医药费用,再加上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费用等,是个很大的负担。
其次,打官司维权耗时很长,一审需要六个月,二审下来又要三到六个月,这样的话全部下来可能要一年左右,对于患者来说付出的代价很大。
记者:对患者维权您有什么建议?
董来超:第一,患者住院要保全病例。在有纠纷产生的时候,要第一时间把复印出来,作为自己的证据。因为在有些案件中,存在病历被篡改的情况;
第二,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要拿起法律武器,有必要的话建议患者注意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不但要拿到赔偿,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对医院、医护人员也起到一个警示作用。
第三,还是希望医护人员提升职业道德,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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