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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医疗事故”应由维修厂买单
www.110.com 2010-07-06 17:24

  “我的汽车,一个车灯的电路坏了维修,不到一周又坏了。”昨日,武昌李先生致电本报,询问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相关规定。

  李先生说,自己刚买一年的新车,前车灯时亮时不亮,前不久进行了维修,可用了不到一周又坏了,再去修理厂,又花了200多元。李先生问:“要是再过两天又坏了,我岂不是又要花钱?”

  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大修及总成大修的车辆,自出厂之日起100天或行驶2万公里;二级维护的车辆,自出厂之日起30天或行驶5000公里;小修的车辆,自出厂之日起10天或行驶2000公里。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应无偿返修。质量保证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负责联系其他维修者,并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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