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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经销商”的荒唐该终止了
www.110.com 2010-09-06 10:44

 近日,新医改方案终于出台了。其中大众密切关注的一点是,“推进医药分开,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要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新方案中这一部分最核心的就是要逐步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医院减少的收入以药事服务费、医疗服务涨价、增加政府投入等措施来补偿。至于后面几种措施能否补偿药品利润这个医院盈利的大头,效果尚未能预测。

  取消医院药价加成,意味着医院销售药品不赚钱了。这个“零差价销售”政策的提出,使人强烈地联想到不久前强制执行的齐二药假亮菌甲素案。

  据报道,齐二药的假亮菌甲素仅仅在广东就已经造成14人死亡,还有众多使用后有严重后遗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据“齐二药”法院判决,该法院按照产品质量法,把获得药品差价的中山三院当作经销商来看待,判决中山三院和另外两个医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齐二药已经破产,实际上中山三院承担了赔偿的大头。

  姑且不论此案有多么冤枉,只分析一下中山三院被判承担“产品质量问题”连带赔偿的唯一原因——就是该院销售假亮菌甲素时赚得了差价,就成了经销商!在目前全国范围内药品质量问题频出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使用该药的医院,尽管对于药品厂家无选择权,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这种“产品质量问题”连带赔偿责任。某些部门没有履行到监管的责任,却要没有选择权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实在荒唐得可以。

  现在看来,这种荒唐有可能被终止了。在新的医改方案出台后,假如药品销售确实实行了“零差价”,在再次发生类似“齐二药”案的情况下,法院就没有任何理由把当事医院当作经销商来看待了。在药品质量问题的案子中,医院有望彻底摆脱强加的“经销商”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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