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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院做“不必要检查”属于医
www.110.com 2010-09-06 10:45

  医院做“不必要”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上个月,广州媒体报道:一名5岁女童误吞弯针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出的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除了常规的抽血化验、胃镜检查,还有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项目,令人瞠目结舌。明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

  【法官解读】

  娄志华说,“不必要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告医院侵权。

  【维权提示】

  娄志华提醒说,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优势,《侵权责任法》又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患者很难确定哪些是不该检查的项目。所以,如果发生类似,判断医疗机构的检查是否过度,肯定要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能光靠双方自己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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