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起诉医院获赔40万元
www.110.com 2010-09-06 10:45
本报讯 产前B超没能查出胎儿畸形,结果孩子生下后左前臂短缩,产妇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通州某医院应赔偿给畸形儿残疾辅助器具费3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应赔偿给产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损失3000元,总计40.3万元。
根据起诉状中的表述,2006年2月15日至9月4日,产妇张华(化名)先后7次在通州区某医院进行B超。 在其中的两次报告中,显示胎儿部分肢体不清、多次反映羊水过少,但是,医院方面一直对此隐瞒,并未给张华做产前。2006年9月5日,张华产下一男婴。经过医生诊断,新生儿属畸形(左前臂短缩)。张华认为,孕后20周左右是发现畸形的最佳时期,但医院方面却未加以重视;医院方面未针对羊水过少进行产前诊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庭上,通州医院方面称,B超检查具有局限性,这是由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所导致的,不能以此来认定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法院委托通州区医学会作出技术鉴定。专家分析后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伤残等级及后期康复措施、义肢配备价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婴儿属残疾。8岁之前,孩子应安装工具手,进口的要8000元,国产的也要三四千元,大约半年左右就要更换一次。8岁以后,孩子可以根据情况安装肌电假手。进口的价格为7万元至10万元,国产货也要1.5万元。而这种假手主要部件的使用寿命仅有4年。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 本案虽经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能根据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排除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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