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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未能愈合 患者告医院治疗存在疏忽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9-06 10:46

1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医患纠纷。经过两次鉴定后,法院认定农五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医方没有责任。
    2003年4月29日,王军章因外伤入住农五师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肱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腕舟状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次日,医院为其行清创、骨折复位、记忆合金环抱器固定,术后7天王军章感觉骨折处有异常活动及骨擦声并有右手虎口区感觉减退,经摄X光片检查发现固定材料松动、骨折断端分离。征得王军章同意,5月12日农五师医院为其免费行第二次手术,取出第一次手术使用的固定材料,骨折重新整复后改用8孔“AO”加压钢板固定,术后摄X光片复查骨折对位对线良好,王军章于5月26日出院。同年6月12日按医嘱在门诊复查时骨折对位对线仍然良好。2006年7月10日王军章在农七师医院摄X光片复查,发现骨折未能愈合,骨折端骨不连,固定材料松动。王军章认为农五师医院治疗存在疏忽,导致其骨折不能痊愈,造成其经济受损,提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农五师其各项损失合计139270.89元。

    法院受理后,经农四师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两次手术的手术指征、固定材料选择,固定方法均符合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的治疗原则;肱骨骨折不愈合的发生率较高,尤其中下段不愈合率更高;王军章2003年5月出院后右上臂一直无异常疼痛、肿胀和畸形,直至2006年3月左右才发现右上臂肿胀、畸形,并经摄X光片发现钢板翘起、拔钉和骨折成角。这些异常变化距手术时间约3年,不属于手术因素,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王军章对此结论不服,又申请上兵团医学会进行鉴定,兵团医学会复核鉴定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庭审中,王军章表示不同意做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原审认为,农五师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的问题。农四师、兵团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农五师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具备侵权的要件,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判决:驳回王军章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军章不服向农五师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已委托农四师医学会、兵团医学会分别对本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了鉴定,两份鉴定结论书均认定农五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医方没有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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