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老太太患上肺癌,到首钢医院和石景山疾控中心治疗时未被及时查出,而被按照肺结核治疗。患者去世后,其家人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上午获悉,石景山法院认定两被告均存在过错,判令分别赔偿原告损失,总共2.8万余元。
2006年2月6日,王老太太因关节痛等造成身体不适,前往首钢医院治疗。后医院在给王老太太进行胸部X光片及CT后发现,其右上肺出现斑片状阴影。
医院考虑王老太太患有肺结核,便让她去石景山疾控中心下属的结核病防治所做进一步。在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医院开了一些治疗肺结核的药物。
据王老太太的女儿说,后来母亲又四次到结防所就诊,病情不见好转反而日渐恶化。
2006年6月13日,家人带着王老太太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肺腺癌。之后,王老太太住进北京同仁医院,因其身体条件已不能接受手术,随后又转入广安门医院保守治疗。
2006年11月5日,王老太太经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王老太太的家人起诉,要求首钢医院和石景山疾控中心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17万余元。
对此,首钢医院辩称,当时,对王老太太进行检查时,只怀疑是肺结核。由于该医院没有结核科,便建议患者到专科去做进一步诊断。根据结防所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医院才开了抗结核的药物给患者服用。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或过错,不同意赔偿。
石景山疾控中心辩称,结防所是根据首钢医院的片子,做出肺结核的诊断,当时患者并没有肺癌临床症状及体征。因患者死后没有进行尸体解剖,不能排除肺结核合并肺癌的可能性,故也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案
今年4月,石景山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结论是:首钢医院及疾控中心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延迟肺癌诊断并给予抗结核药物治疗,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不属于医疗事故。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王老太太的生存质量和生存期产生不利影响,故法院判令首钢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1.1万余元,石景山疾控中心赔偿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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