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出台 5月1日正
www.110.com 2010-09-06 10:48

  上海市医护人员凡是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疏于职守,发生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等严重错误,导致发生以上者,将予以吊销执业证书。这是市卫生局出台、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中对医护人员医疗执业作出的明确规定和处罚。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促进提升全市行业的医疗质量水平,规范全市医护人员的执业行为,更好保护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确保世博会医疗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市卫生局经多次研究和审议,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本市医护人员若为发生10种情形之一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将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这10种情形包括:

  发错药

  打错针

  输错血

  拍错片

  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

  开错手术部位

  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

  擅离职守

  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暴发

  12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

  市卫生局今天强调指出,医疗工作事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危,容不得半点疏忽,全市16万医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增强责任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尽力避免、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让病人放心,做一个合格、称职的医务工作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