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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地忍受(图)
www.110.com 2010-09-06 10:50

 6月10日,当清晨的第一缕阳光透过窗户照在时家明的脸上时,他并没有感到些许温暖。女儿已经出院半个多月了,但“讨说法”的希望却似乎在一点一点地熄灭……

  国务院《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等均在“免责”条款之内。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非死即残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大多难咎其责。更让他失望的是,即便是通过诉讼途径,拿到手的赔偿金也很少。

  在医疗差错维权阻力重重的背后,是一个日益增长的误诊“黑洞”。相关统计显示,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达到40%以上。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误诊误治研究会的调查报告显示,个别单病种的误诊率甚至高达90%。

  有律师提醒时晓瑞的家人,可以闹一下,这可能是目前“民间”解决医疗纠纷“性价比”较高的一种方式。

  面对现状,时家明深感无奈。

  文/记者胡勇波

  图/CFP

  受保护的

  一个8岁孩子的急性阑尾炎,一个发展成熟的常规小手术病症,在做了血检、大小便检查、B超、胸透、CT等多项检查后,为何仍然被误诊误治了三天?

  医院以“症状不典型、阑尾炎诊断难度较大”,作为其免责理由合理吗?照此推理,是不是“不典型”由于误诊误治致死致残,都得“自己为自己埋单”——谁叫你不典型,不让医生一眼就确诊你的病?!

  在误诊事件后,有无数的疑问需要时家明去寻找答案。

  时家明迈出维权第一步就没想到,为了复印一份病历,竟然等了整整一周。

  5月26日,端午节的前一天,在“千呼万唤”下,时晓瑞病历终于被送进了该院病档室。然而,在复印病历后,时家明却发现,这不是一份完整的病历。

  面对询问,一位工作人员将一份病历扔了过来,“都在这里了,你自己看。”

  在一份主治医生李俊林书写的病历里,他看到了这样一句话:“排除阑尾炎……”

  然而,就在他将这句自认为“很重要的话”拿给身边的妻子看时,却遭到了一位工作人员阻挡。“这不是你该看的,这是主观病历,是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他表示,对于“遗漏”的客观病历,“可以给你补齐”。

  “医闹”

  维权的唯一途径?

  6月7日,时家明召集家人开了一次家庭会议。“议题”只有一个:为女儿讨说法的事,还要不要继续?

  前一天,时家明通过朋友咨询了一位专打医疗官司的知名律师。看了病历后,该律师提醒他:“打官司,得不偿失。即便胜诉,撑破天最多能赔一万元,但你所付出的远不止这个数,光一个医疗鉴定就要几千元”。

  “医院误诊是肯定的,但要告医院,难度很大,弄不好劳命伤财。原因很简单,其一,误诊只要不是因为医生严重失职,一般难以追究。况且大医院的诊断多是集体会诊做出的。他们会提出许多理由,来证明病人的症状、体征与肠炎相似,并可由此延伸出继发性阑尾脓肿的可能。其二,误诊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没有死也没有残,按照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很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该律师说。

  律师还告诉时家明,目前新疆大多数大中型医院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患者的书面投诉材料大多很快就会摆上法律顾问的案头。“书面材料让医院对付你更能‘有的放矢’,因此,作为患者千万别随便写下书面材料。也别指望通过‘正常途径’能讨到合理、公正的说法。”

  “以你的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找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漏洞,与其交涉,必要时耍耍无赖也无妨。有时间,就天天去找,只要能让医院做出合理的赔偿就行。”该律师给时家明支了一招。

  在咨询多位律师后,时家明得出了一个几乎众口一词的解决办法——“医闹”。这也是目前民间解决医疗纠纷“性价比”较高的一种方式。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目前新疆各大医院,“医闹”并不鲜见。某医院一名副院长向记者坦言,“发生医疗事故后,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要有法律依据,医院愿意赔钱甚至多赔点钱,但是患者往往选择‘医闹’。”

  对此,有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都知道,‘医闹’是一种不正当的权益维护行为,但如果不进行‘医闹’,患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合法’地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患者选择‘医闹’,这也是无奈之举。”

  “难道,除了闹,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一时间,时家明陷入了迷茫。

  失重的法规

  “目前的法规大多都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不利于患方。”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辉直言不讳地说,从2002年起实行了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按照1987年6月出台的《办法》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差错及医疗过失等均在“免责”条款之内。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打个比方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只要这块纱布没有造成患者的伤残或者某个器官的功能障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没有造成非死即残等“明显人身损害”的,大多难咎其责。

  2002年,国务院出台新的《办法》将医疗事故定义的范围有所扩大。有律师指出,虽然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但一般“不死不残”很难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多方面的因素,使患者医疗维权仍然举步维艰。

  我国《刑法》第335条设立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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