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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孕前产检未查出儿子右耳畸形 状告医院
www.110.com 2010-09-06 10:50

 深圳一名孕妇在产前先后做了4次B超结果良好,儿子出生后却发现他的左右脸明显不对称,“右耳几乎长在下巴部位”,出生至今都要靠头发遮挡。为此,孩子母亲状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落败后,二审于近日开庭,双方就医院的责任展开激烈辩论。律师认为,此类纠纷中,由于孩子的天生畸形并非B超所致,所以患儿父母状告医院医疗损害较难胜诉,反而以医院违约提起诉讼胜算可能会大些。

  事件回放

  生出右耳畸形儿,全家痛苦夫妻离婚

  2006年初,张女士怀孕后,选择了深圳市南山区一家医院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在产前,张女士先后做了4次B超检查,检查后物理相评分为8分,即非常良好。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分娩生出儿子,但孩子的右耳畸形,且左右脸明显不对称。一家人陷入极端痛苦,张女士夫妇更因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离婚。

  张女士一家认为医院未能在孕前检查出问题,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医疗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80.4万余元。但医院则辩称,张女士儿子的五官畸形与该院无关,该院在B超检查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一审落败

  鉴定检查与畸形无关,不属医疗事故

  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查明:2006年3月26日,张女士在南山某医院首次产检并建卡,并进行产检11次。其间医院对张女士进行了4次超声检查,张女士也在《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签名确认。其中,2006年10月30日最后一次超声检查的诊断意见为“胎儿生物物理评分8分”。

  2006年11月2日,张女士产下一男婴,但存在“右耳外观畸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2008年7月,该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结论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南山法院认为,医院的《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已合理地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亦作出“医方的彩超检查与该胎儿的先天性耳廊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因此张女士一家告医院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决后,张女士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36万。

  二审焦点

  医院有错还是技术局限?

  张女士说,为了打官司,她因请假太多失去工作,现在一个人艰难地抚养孩子,二审的诉讼费也是法院照顾其经济困难而减免的。

  妈妈:医院未尽告知义务

  张女士称,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不表示其没有过错。她表示,自己是因为信赖医院的检查结果而选择分娩。这说明医院的告知义务明显缺陷,致使她丧失了终止妊娠的选择。即使不经医疗过错鉴定,仅依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医院的医疗过错也是明显的。

  她说,当初就是因为看到南山某医院宣传说其B超技术先进,才特意到该医院进行产检的。医院也没清楚告知她B超检查无须照胎儿五官等规定。她儿子生出来右耳就几乎长在下巴部位,现在只能用头发遮着。甚至导致家庭破裂。

  医院:医疗技术有局限

  医院称自己是二甲医院,仅有产前筛查资格。B超检查按规定无须照胎儿五官,何况按照目前的B超技术,胎儿的大小及在母亲位置等因素,将会使胎儿的某些部位显示不佳或无法显示,甚至出现伪像或假像,造成检查结果与实际状况出现差异。医院已通过《胎儿产前超声检查知情书》就此对张女士进行了告知,张女士也签名确认了。这是目前医疗技术的局限,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责任。

  由于医院不同意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后,再继续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天生畸形未能查出,起诉医院违约胜算较大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的甘翌晓律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产前B超检查正常,仍产下畸型儿的纠纷日渐增多,此类纠纷打官司时,究竟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还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这个问题至今没有统一意见。但他认为,家长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起诉,胜诉机会可能会大些。

  畸形并非B超导致,难获医疗损害赔偿

  甘律师认为,这类案件如果定性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则有点牵强,因为从医疗立法上而言,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医方产前B超行为侵犯患儿健康权的观点是可以排除的,因为患儿的畸型是个人发育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其次,医院并非已诊断出患儿发育不良的状况而故意隐瞒不予告知,医方显然没有故意要侵害患儿家长生育选择权的主观心态。在机构认定医院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医疗损害赔偿起诉很难获得胜诉。

  建议:

  以医院违约提起诉讼更好

  他认为,建议由患儿家长做为原告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起诉,理由是孕妇到医院体健,与医院成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付费和配合接受检查;而医方却消极履行合同,对产前B超提示不予认真分析,对产前B超出现可疑情况时没有出自医者高度谨慎注意的义务告知家属再复查或做产前诊断,已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导致家长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得不到保护。

  小孩子生出后就得立即面对残疾,家长不得不为此支付更多的抚养费用(如后继医疗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都是由于医方违约所致,医方应予承担责任。他认为,如此打官司,可以不需证明医院存在医疗事故,而由医院自行证明自己已尽到谨慎认真的检查义务,胜诉的机会或许会更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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