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平老先生因关节炎住院治疗,遭受手术痛苦后,病情不但没减轻,反而更加严重。当时双方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给付平老先生8000元赔偿款。后平老先生再次入院治疗,而这8000元钱根本不足以弥补损失,于是其便将医院起诉到法院,16万余元。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平老先生、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04年10月,平老先生因左踝关节外伤多年、肿胀疼痛难忍入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退行性病变、踝关节内腔游离体。10月26日,医院为其实施了手术。手术后,平老先生称其出现关节不稳、脚跟外移的症状,并且该病情在其出院历经一年半的修养后,仍然没有好转。2006年7月12日,平老先生与医院就医疗争议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其人民币8000元。
2006年9月7日,平老先生因左踝关节疼痛再次入住该医院,第二次手术后,其病情也没有好转,肿胀和疼痛一直伴随,并且无法自主行走。
平老先生认为,其病情已经错过最佳补救时机,造成现在严重关节错位、骨不融合的责任在于医院。因此,他诉请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庭审时医院辩称:医院为平老先生做的手术很成功。继续出现的左踝疼痛是受其自身病情所限,并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所致,因为医院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本案不医疗事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委托的鉴定后认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第一次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与其需再次手术治疗具有次要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目前左踝关节状况评定为六级残疾。
对此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医院与平老先生曾达成赔偿协议,但该协议的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平老先生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现其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平老先生各项损失10万余元,其中包括医院已经支付的8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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