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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标准4月起有变
www.110.com 2010-09-06 10:51

  从4月1日起,城镇职工缴费降低1%,下调的1%的缴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昨日,我市下发通知,决定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进行调整。

  下调的缴费额

  用于大病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我市决定对《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费费率等问题进行如下调整:

  从2010年4月1日起,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由缴费基数的7.5%调整为6.5%;个体参保人员中按成都市市平工资的9.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5%。下调的1%的缴费额作为参加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资金。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大病报销,最高可报销55万。

  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有变

  缴费费率调整后,单位参保人员、雇主及雇工、按8.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做相应调整:

  未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全部计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未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2%调整为0.01%;已满50周岁的个体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后,每1周岁再增加本人缴费基数的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

  退休人员,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划入后,每1周岁再按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划入比例由0.035%调整为0.025%。本人基本养老金高于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计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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