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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八级伤残五年三审讨回公道
www.110.com 2010-09-06 10:51

马上就要过年了,外来民工谢良平终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整整5年,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拖着受伤留下后遗症的右腿,艰难奔波。其间,他与台州市博爱医院的损害赔偿官司,整整打了3年多,路桥区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这样的判决,还不如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额度高,而医疗事故的程度高于医疗过错。他不服,将官司打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
    2008年12月31日,谢良平收到了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省高院再审后判决医院赔偿10.8万元!
    谢良平感谢省高院为他主持公道,感激为他付出了大量劳动和智慧的章高云律师。
    1月13日,章高云律师告诉记者,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执行到位应该没有问题。
外来民工受伤住院,手术三天后再“补充诊断”

    现年26岁的谢良平,江西省吉安市人。
    2004年3月1日,谢良平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钢板砸伤右小腿,被送往台州市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治疗。
    当天,谢良平被收住入院,经诊断: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右膝软组织重度挫伤。
    入院当天,谢良平马上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发现血循不佳,3月4日,补充诊断为:右月国动静脉栓塞(继发性),右腓肠肌、比目鱼肌断裂。3月4日,医生又为谢良平实施了一个手术。之后,谢良平又先后接受了三个手术。
    2004年12月31日,谢良平签字同意出院。但是,他的情况仍然不好。出院情况显示:谢良平已持双拐杖大部分负重活动;右小腿创口已愈合,略有肿胀;右踝垂足畸形,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右足皮肤麻木较前改善,平面为第一跖趾关节处,各趾背伸功能丧失。
    住院期间,谢良平共用去医疗费70277.44元,已支付29000元,尚欠医院41277.44元。
    2005年3月26日,谢良平因“右小腿中上段外侧略有疼痛”到博爱医院处就诊,考虑为“疤痕皮神经卡压”。

对簿公堂,两次鉴定均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谢良平认为,自己的右腿仍然不见好,责任在于博爱医院。
    2005年11月23日,谢良平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博爱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7435元。
    审理中,根据谢良平的申请,路桥区法院依法委托台州市医学会对博爱医院在治疗谢良平过程中有无医疗差错、是否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6年1月19 日,台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患者目前的右下肢伤残后果系右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肌肉坏死及右胫后神经远端缺血损伤造成,原发创伤是造成伤残后果的主要因素,但与医方的医疗过失(病情观察不仔细、发现与处理欠及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博爱医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6月30日,浙江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与台州市医学会的不一致,认为当医方发现患者血供欠佳,在使用低分子右旋糖肝的同时,仍未停用止血药,与目前患者的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负轻微责任。另外,医方的病历书写不够规范,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根据博爱医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谢良平原发病的医疗费用及住院时间、护理期限进行了鉴定。
两级法院判医院承担三成赔偿责任,赔偿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谢良平因右腿受伤在博爱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医疗事故,事故经省市二级医学会鉴定,博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谢良平目前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谢良平、博爱医院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博爱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及博爱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省市两级医学会确定的责任程度,本院确定由博爱医院对本案医疗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谢良平要求博爱医院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博爱医院只愿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其医疗过失行为不相适应,不予采纳。
    据此,于200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一、博爱医院赔偿谢良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鉴定交通费、鉴定误工费,合计140207元的30%,即42062.10元。二、博爱医院赔偿谢良平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三、博爱医院支付谢良平已付的医疗事故2500元。四、上述一、二、三项相加,博爱医院应支付谢良平51562.10元,扣除谢良平欠博爱医院的医疗费41277.44元,余款10284.6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合计6980元,由谢良平负担4000元,博爱医院负担2980元。
    宣判后,谢良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博爱医院赔偿他各项损失计130784元。
    博爱医院作了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谢良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再审,改判医院承担扩大损失的全部责任,赔偿10.8万元

    谢良平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章高云为其代理人,提起再审申请,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没有区分医疗事故与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而是笼统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合计按30%计算,不合法、不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博爱医院赔偿130784元,再审庭审中变更为134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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