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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6月1日起施行
www.110.com 2010-09-06 10:52

  中山市对社会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现行综保与住保整合为一个险种两个层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等多个方面内容。据了解,我市自1999年3月1日实施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到全民,但由于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按不同制度解决不同人群的方式逐步推开的,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制度相互分割的缺陷、部分政策不能有效衔接、基金超支等问题,我市昨日下发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通知。此次调整后的“新政”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起全市参保人开始享受调整后的新待遇。

  现存医保体系有待完善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目前医保体系由综合医保和医保组成,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省属和市属公有企业职工,目前共有参保人27万人,医保年报销限额16—30万元;而住院医保方面,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目前有参保人191万人,年报销限额10.5万元。

  由于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在缴费、待遇、基金等相对独立,存在一些政策方面问题,我市医保制度须进一步整合完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路铭指出,第一,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覆盖人群因单位性质不同而有身份限制,当参保人在不同性质单位流动时,两种制度之间会出现衔接不畅,参保人不能自由选择;第二,补充医疗保险费划自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未另外缴费,带来基本和补充层次界定不清;第三,综合医保和住院医保的医保基金不能统筹使用,基金抗风险能力降低;用、医保待遇和参保人住院率处于动态增长,而缴费采用静态的固定缴费基数和比例,导致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历年结余有所下降;第五,城乡居民不分年龄须终身缴费,而城镇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只要缴满15年就不用缴费终身享受待遇,与医疗保险现收现付原则不符。“新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体现了我市真正意义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医保体系。”调整内容

  综保和住保整合为一

  新办法将现行综合保险与住院保险两个医疗保险险种整合为一个险种两个层次。其中,综合保险和住院保险参保人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人群更加广泛,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享受的医保待遇包括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报销待遇、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费比例提高

  我市将缴费基数由原综合保险1200元和1500元、住院保险800元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度为1240元)。

  并适当提高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每个月缴纳的费用由原缴纳的16元/人,调整为24.8元/人,住保参保职工个人由不缴费调整为按缴费基数0.5%缴纳,即每个月缴纳6.2元/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缴纳,每个月由16元/人调整为31元/人;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在校大中专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每个月由12元/人调整为18.6元/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

  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选择补充医疗保险,所缴纳的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已退休参保人可选择缴费方式

  新办法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根据当年度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或逐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负责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选择一次性或逐月全额缴纳。

  增加生育医疗待遇

  另外,我市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适当做了调整。除了建立年度支付限额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制、调整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划入办法、扩大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等,还增加了生育医疗待遇和提高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标准。

  据悉,新办法实施后,原国有集体企业及职工才能购买的生育保险将取消,在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另增加生育医疗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医疗待遇中,解决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为扩大到所有企业的问题和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路铭介绍说,目前,全市参保人有200多万,而参加生育保险的仅有5、6万人。

  生育医疗主要待遇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流产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另外,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不满6个月,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同时,住院起付额标准也有所提高。一、二、医院分别从原来的300、500、700元调整为600、800、1000元。路铭还指出,住院起付额调高降低了参保人可在门诊治疗疾病收住院治疗现象的发生,减少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引导参保人就近就医,将常见病、慢性病及多发病合理分流到基层医院,充分利用医疗资源,减轻统筹基金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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